2016年5月,被告人肖某入职陕西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售后服务经理。因公司财务制度管理不严,2017年2月,被告人私自办理一部POS机,并绑定其名下银行卡,利用职务便利,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采用将无需开具发票客户的业务款通过该POS机结算及使用自己微信收款的方式,将17万余元维修款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2019年12月25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理过程中退缴全部赃款,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生效后,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领取了退赃款。主审法官魏琼延伸司法职能,向该公司制发了司法建议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企业财务管理漏洞、员工法律知识培训缺失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该公司主管人员表示,将认真研究落实,不断强化管理举措,健全相关制度。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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