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青岛平度市冒出一个挂着“青岛资本之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招牌的信贷公司,他们制定高额利息并以各种理由对借款人进行威逼利诱,如果对方还不上钱,就采取敲诈勒索、现场逼债等恶劣手段催债,让借款人苦不堪言。这个公司的实质就是“套路贷”涉黑恶组织。青岛平度市公安局经过四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和调查取证,将这个“经营”不到两年的犯罪团伙彻底摧毁,以卢某某为首的16人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的审判。
烧烤店老板 变身信贷讨债公司
初中文化的卢某某2005年开始经营烧烤店,积累了一定资金,2015年底开始从事少量民间放贷。2016年12月成立了“青岛资本之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陆续纠集卢某、潘某、张某、代某等16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这个团伙管理严格、分工明确,还专门设立了催收部,专职从事非法强行催收活动,其手段极其恶劣。市民王某向卢某某借钱6万元,郭某为担保人。借钱后,卢某某多次指使组织成员找王某、郭某催收欠款和高息,先后在王某的公司、所在村庄到处张贴催收函及王某借款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诋毁其名誉,并采取两班倒的方式24小时跟随王某,威逼王某还钱,还非法侵入郭某、王某家中,在其家中连吃带住,持续不断地对王某进行纠缠滋扰、实施人身侮辱,严重影响王某的正常生活长达7天。市民李某向卢某某借款1万元,李某哥哥为担保人。卢某某安排催收人员采取在单元门口、附近线杆张贴借款合同、催收单、大喇叭吆喝“欠钱还钱”等方式滋扰李某、诋毁李某名誉,逼迫其还款。
守候五昼夜 骨干分子被一网打尽
2018年2月份,平度市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信,举报“青岛资本之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高利放贷,并暴力催收等违法行动。此案引起平度市委、市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平度警方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在市局刑警支队的指导下,迅速开展侦查行动。
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掌握了卢某某等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2018年4月收网时机成熟,专案组全面展开抓捕行动。经过多日的蹲守,4月27日中午主要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及其骨干成员卢某、潘某等七人被一举抓获。 参与抓捕的民警回忆:“为了不打草惊蛇,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我们摸清了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为确保一网打尽,连续守候了5天5夜后,终于等到了最佳抓捕时机,将聚集的骨干分子一个不落的全部抓获,之后又迅速将其他一些成员逐一抓捕到案。”
反复工作,动员受害人指证犯罪
虽然卢某某等人被抓获到案,但犯罪嫌疑人拒绝交待、查找受害人和取证难等诸多难题又摆在专案组民警面前。办案民警介绍,当时有不少受害者都不愿出面指证对方的暴力催收行为,一方面是碍于自己的面子觉得丢人,另一方面是担心对方日后会进行打击报复。民警们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争得了受害者的信任,其中一名受害者在民警登门拜访五次之后,终于表示愿意出面举证。办案人员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走访了一百多名受害者及其家属,历时4个月对涉案资金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终于将铁一般的证据摆在了卢某某等人的面前,迫使其交代了犯罪事实。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其中逮捕15人、取保候审1人,查封房产2套,冻结涉案资金90余万元,审查、取证材料400余份,扣押办公用的电脑、合同、POS机一宗。
边学边干 民警成为行家里手
“套路贷”是新型犯罪,不少办案民警之前没有办过这类案件。为尽快提高民警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平度市局专门邀请了有关方面的经济、法律专家进行强化培训。“当时一些信用卡套现等新型犯罪手段都不太了解,为了尽快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和法律依据,我们每天学习都要学到晚上十一二点,经常是边办案边咨询专家”民警告诉记者。经过办案民警的不懈努力,很快都成了行家里手,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性质、作案手段和证据要求清清楚楚。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种种抵赖和狡辩,能够一针见血的击中要害,为依法从快完成案件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民警们为了专门研究其犯罪手法和走访受害者来回奔波四个多月,家中的事情都无暇顾及,甚至有两名年轻民警为了办案推迟了自己的婚期:“当时每天要跟这些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还要不停的学习充电和走访受害者,每天睡得都很少,即使到了脑子里面想的也全是案子,头发白了不少,也掉了不少。妻子生病了我也顾不上回去照顾,真是觉得挺愧疚妻子的。”民警姜振坤回忆起当时的经历,依然记忆犹新。
记者从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已依法对卢某某等15人涉黑恶组织提起公诉,这个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的涉黑恶组织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警方提示:如何识别“套路贷”
平度警方介绍,“套路贷”表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则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主要特点是:
1.具有民间借贷的表象,双方签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等,极具欺骗性和迷惑性。行为人以“违约金”“保证金” “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甚至直接签署空白合同。
2.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按照虚高的合同借款金额向被害人账户全额转账,要求借款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手续费、介绍费或中介费等,甚至利用掌握被害人银行卡、U盾、密码的便利,制造借款证据。
3.行为人诱导借款人签订具有单方违约陷阱的合同,或通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及系统故障等方式导致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客观上无法还款,进而以借款人违约为名要求偿还高额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
4.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介绍第三方帮助借款人“转单平账”的方式,由第三方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致使借款人短时间内债务快速增长。
5.当借款人的债务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后,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向借款人施加压力以获得财物;或者凭借被害人签订的、违背其意思表示的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民事判决的形式实现侵占借款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并以民事纠纷为名规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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