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讲法:利用POS机大额套现信用卡,构成犯非法经营罪;如满足逃匿等条件,则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
有一位朋友咨询戴律师,其三年内使用名下的信用卡,总计循环套现金额将近1000万元,想了解是否涉嫌犯罪。戴律师在这里告诉大家,信用卡套现的本质就是虚构交易,通过用欺骗的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而后将现金套取后用作他用。由于套现行为导致信用卡资金游离于正常信贷管理渠道,脱离监管和控制,会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因此,信用卡套现并不合法。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规定了量刑标准:
在实施前款行为,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及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信用卡套现后,如故意更换地址、更改电话号码,用以逃避催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本判例中,郝某为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利用POS机套现自己名下的信用卡,额度高达20万元。套现后注销联系方式,逃匿到其他城市,躲避催收,因此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本篇判例非常具有代表性,请诸位仔细阅读。
钢材批发商郝某信用卡诈骗案(2020)
郝某,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在当地做钢材买卖的生意。
郝某在当地生意做的不错,因此很多工地都在使用其供应的钢材,因此生意越做越大,银行对其资质评估均很认可。有一次郝某在当地农业银行柜台存款后,银行根据其每月账户流水,建议他申请一张大额信用卡。郝某欣然同意,填写申领资料后没几天银行就向其发放信用卡,授信20万元。
投身期货市场,导致血本无归
郝某在经营钢材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做期货的朋友。这位朋友私下里告诉郝某可以一边批发经营钢材,一边用空余的资金炒钢材期货,对冲风险。钢材跌价期货能赚钱,钢材涨价批发钢材可以赚钱,这样就能避免风险,“不将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因为听从这位朋友的建议,郝某开户后开始投资炒期货。郝某赌性很重,仅仅根据其在网上所读到的股评文章就下重注投入大本金带50倍杠杆买入期货(即放大本金的倍数,50倍杠杆的意思就是如果期货跌幅为2%,个人本金损失就为100%;如果涨幅有2%,本金可以立刻翻倍;这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模式)。但是没想到市场的走向与其预想中的几乎相反,本想在期货市场中赚钱,没想到几乎亏掉所有本金。
2014年钢材价格大跌,郝某囤积的螺纹钢等产品基本上亏到血本无归。因此,郝某变卖存货后准备退出钢材批发行业。
在资金所剩无几时,郝某一次性用POS机套现了自己名下的那张授信20万元信用卡,用于偿还生意上的欠债。之后,郝某隐姓埋名,前往太原发展,希望能在太原二次起步。
为躲避银行催收,更换电话号码
郝某去往太原后,注销掉原有电话号码,租住在太原某出租屋内。用于套现的那张信用卡,在郝某前往太原后就再也没有偿还过,因此被银行列入风控名单。期间,农行武安支行通过电话、上门、紧急联系人等方式,尝试与郝某取得联系,均未果。
从2014年到2016年间,银行再也没能找到郝某。因此,2016年7月中旬,农行武安支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审查农行武安支行提交的资料后,有足够证据可证明郝某已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对郝某进行逮捕。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网上追逃后逮捕
因无法获得郝某的具体行踪,公安机关将郝某信息上传至网上追逃系统。
在郝某套现后逃匿第6年,即2019年国庆后,郝某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民警在当地一个出租屋内抓获。后移送至武安市看守所,被刑事拘留。
证据确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郝某认罪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在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根据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农行武安支行工作人员李某出庭作证,当庭对郝某套现信用卡后注销电话号码,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作出质证。
被告人郝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POS机大额套现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能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郝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责令被告人郝某退赔中国农业银行武安市支行人民币.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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