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上海却在广州招待客户
报销小票样式异常
员工虚报业务招待费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
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来看看法院支持谁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0年5月24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信用控制专员。某公司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可报销与客户发生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并提交正规发票和相应的招待流水小票;员工多报、瞒报或虚报加班费、差旅费或其他报销费用金额且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员工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2019年,某公司发现王某在业务招待报销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例如:王某在上海出差却提交了该时间点在广州进行业务招待的小票进行报销;提供非餐饮公司开具的虚假小票用于报销业务招待费。此外,王某在报销其他业务招待费时提供的部分小票存在明显异于餐饮行业小票的通常样式、不同餐饮企业所留联系电话相同等情况。经法院核实,王某虚报业务招待费的总金额达三千余元。
据此,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王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王某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予认可,遂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元。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手册》是某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对员工进行人事管理和奖惩的依据,员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的,某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涉案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多报、瞒报或虚报加班费、差旅费或其它报销费用金额且超过人民币500元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某公司可以对相应员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处分。且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制定的《员工手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程序要求。
虚报费用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信任关系,某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将虚报费用金额超过500元的行为确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满足相关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某公司进行人事管理和奖惩的依据。
认定是否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及报销的金额是否超过实际费用的金额,即使王某申请报销时提交的发票为正规发票,但其提交的小票不真实,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业务招待费用实际发生,仍应认定不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超过500元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良好的劳资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发展,而良好劳资关系的构建离不开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这就要求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虚报费用,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需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且反向激励劳动者通过虚报费用等行为侵占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企业产权的有效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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