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安部部督一号案第一批32名被告人今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锦、冯某年(在逃)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华(另案处理)诈骗未果,后找到被告人朱某欢共谋对王某华实施诈骗。
被告人朱某欢电话联系王某华,利用变音手机,自称是百岁老人李春堂,拟将手中的民族资产用于扶贫,让王某华组织成立“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负责上报人员名单、发放扶贫资金,并称每个会员只要交纳98.8元的建档立卡费用,就可获得扶贫款368万元,组长就可获得扶贫款398万元,并通过邮箱向王某华发送伪造的国务院等文件,任命王某华为“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会长。
此后,王某华积极响应,开始筹建“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总会、任命副会长、各部部长,并在全国陆续筹建30个省级分会、任命分会会长,并安排在全国290多个地、市、州建立办事处,在2000多个县、区建立工作组,分四个层级进行管理。王某华等人通过专门建立的各级微信群、云信群,在群内宣传关于民族资产扶贫项目,对外宣称只要登记并交纳相关费用就可成为会员,每个会员可以分得巨额扶贫款,以此发展会员共计120余万人。
侦查过程:
2019年4月25日,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分局在广东、广西等地公安配合下,成功破获了公安部(2018)1号挂牌督办、涉及30多个省市的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
历经七个月的调查和侦破,4月25日,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专案组成功锁定犯罪团伙所在位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实施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83人,收缴、冻结涉案赃款116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朱某欢、冯某锦、朱某远、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欢、冯某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远、方某起次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万某龙、孙某、罗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采用POS机刷卡、转账、取现或者提供银行卡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万某龙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万某龙等十四人共同犯罪中,万某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罗某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林等五人共同犯罪中,黄某林、马某欢、马某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尹某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等四人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明、李某华、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冯某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某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万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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