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案情】 原告吴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收到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已分八次从银行卡取走资金元,吴某随即报警。经交涉,原告得知其银行卡没有防盗芯片,遂被人“克隆”冒充取钱了,其间原告未有遗失银行卡和密码的行为;且银行也未及时通知原告换取防盗芯片银行卡,导致原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
被告某商业银行辩称:原告银行卡上的储蓄资金被他人盗取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或由犯罪分子承担。该案的主体责任是不法分子所为,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才能明确被告对原告银行卡密码信息被泄露是否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经审理分析认为,吴某办理银行储蓄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应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特别是交易密码本身是用户自行设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码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起到数字签名的功能。而吴某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承认该卡绑定过微信和支付宝,并曾支付过。由此可见,吴某主观上存在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合理安全保管的义务,对于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作出判决:储户吴某对其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六成责任,被告承担四成的责任。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大型超市用POS机消费要注意身边之人,谨防他人观察到你手指按键的位置,窃取密码;不要随意点开非官方网站链接,防止木马网站窃取你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不要轻易告知你的支付码及手机支付18位数的支付密码;磁条卡用户应及时到银行更换防盗芯片卡。 (杨朝军、陆书明、吴国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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