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往来单位是哪个(刷自己的POS机,钱却到别人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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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现在生活中支付手段日新月异,人们为了安全和方便,身上大多不带现金,像支付宝、微信支付、京东支付等移动支付发展如火如荼,占领了支付市场半壁江山。但放眼望去,大到购物中心,小到便利店的收银台上仍旧摆着POS机,仍然有很多消费者主动要求使用POS机刷卡消费。POS机使用起来方便、快捷,摆脱零钱困扰。商家为了客户刷卡的需要安装POS机。大街上代办POS机的小广告到处都是,宣称“能办理低扣率POS机、移动POS机”、“办理手续极其简易,只需要身份证”等,手机上经常会收到优惠代办POS机的短信。很多商家或者个人贪图便宜省事,通过这些不规范的POS机代理公司或个人办理。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间,被告人崔某在为孙某所在公司办理POS机的过程中,隐瞒了将POS机绑定至自己中国民生银行卡的事实,造成孙某误认为崔某为其办理的两台POS机绑定的是孙某个人名下浦发银行卡。后孙某的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某饭店大厅内举办产品展销活动,使用崔某为其办理的两台POS机收取产品定金及货款共计人民币159.6万元。第三方支付公司扣除手续费9576元后应结算158万余元。第三方支付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30日已结算148万余元转入上述POS机绑定的崔某的民生银行账户内。随后崔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欠款、归还信用卡、经济往来等活动以及个人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崔某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崔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为被害单位办理POS机的过程中,隐瞒POS机绑定的是自己银行账户的情况,将POS机提供给被害单位使用,骗取被害单位钱款,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崔某系主动投案,可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崔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责令退赔及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终审裁定驳回崔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近些年较多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犯罪分子一旦骗的被害人财物就逃之夭夭,切断与被害人联系,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示

现在人们在生活、工作中,可能需要办理各种证照、信用卡、POS机等,而申请办理这些物品存在不同的程序、要求提供不同的材料,很多人对此并不熟悉,不仅耗费了精力还耽误了时间。因而出现了大量的各种专业代办机构,负责代人办理各类证照、信用卡、POS机等物品的申请。因这些代办机构长期与相应发行机构合作,从事特定证照等物品申请,对相关程序非常熟悉,能高效便捷地进行有效申请,给公众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随之也存在一定风险。首先对于负责出具证照等物品的机构而言,因与代办机构长期合作,可能放松审查义务;而一些不良代办机构为赚取利润,加之对申请程序、审查方式十分了解,故而帮助申请者伪造材料,骗领相关证照,这在代办信用卡中比较常见。其次,对于申请人而言,由于不了解程序,不与负责出具证照等物品的机构接触,申请人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代办人去申领物品时,一方面存在信息可能被泄露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代办人偷梁换柱,将申领物品的最终收益人换成自己。如在本案中,被告人将用自己的信息申领的POS机提供给被害人使用,刷卡的钱款全部转入了被告人的账户。还有在代办信用卡过程中,一些代办人将申请人的信息用于办卡,但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留的却是自己的,代办人就截留信用卡并通过电话开卡消费,将还款义务转嫁到申请人头上。因此,建议大家在找代办机构时,要找那些开办时间较长、信誉良好且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机构,不要通过路边广告随意去找,更不要找个人去代办。在让他人代办时,不能完全甩手不管,要注意与出具证照等物品的机构保持联系,询问办理进度,了解证照等物品的备案信息,防止他人偷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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