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篇介绍了新版信用卡管理条例:信用卡恶意透支五万要坐牢?有人被吓坏了!这只是从理论上做了剖析,但具体的坐牢案例,却没有详细展开介绍,有很多人依然忧心忡忡,所以本文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些活生生的坐牢案例,恫吓一下诸位。
坐稳了,要发车了!
这个网站上有364万份刑事案件判决书,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判决书一共有5.4万份,占比1.3%,可见占比非常的mini,最最最常见的就是诈骗罪,一共有5.2万份,其次是非法经营罪,一共有1600多份。
本文结合两高关于信用卡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实际案例来分享一下。
关于信用卡的罪名,主要有三个。
1、非法经营罪,常见的是就是帮别人养卡、套现和代还等。
2、信用卡诈骗罪,常见的是恶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信息骗领信用卡等。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复制伪造信用卡、非法运输或持有他人信用卡、贩卖用于伪造信用卡信息等。
一、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
案例:
1、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宇、彭小鹏(农行金穗贷记卡独立审批人),二人内外勾结,由张宇骗取亲友的身份证明材料,再提供给彭小鹏,由彭小鹏利用这些资料违反信用卡办理程序,共同骗领农行信用卡39张,并将信用卡的额度进行提额后交给张宇使用。张宇将29张农行信用卡在POS机上套现透支、以卡养卡。在套取现金过程中,彭小鹏利用其金穗贷记卡独立审批人的职务便利与张宇里应外合,多次逃避农行贵州分行的风险检查。
2014年2月,农行发现风险,于是采取封卡降额等方式控制风险,使张宇现金流断裂,信用卡陆续逾期。二被告人利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经多次催收后至案发前,仍有本金人民币.9元不能归还,并给发卡银行造成利息.9元、滞纳金.69元、其他费用.45元,计.04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2、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彭小鹏让被告人张宇购买20张无身份证的电话卡,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非法办理20张信用额度均为50万元的农行信用卡,后让张宇在领卡清单上冒名签领,并将20张信用卡交予张宇保管,以备套现资金缺口大时以卡养卡用。
法院判决:
1、被告人彭小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被告人张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案例链接:
解读:造成农行巨大损失,必须严惩。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案例: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苏泽麟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大厅内被查获身上携带银行卡230张,其中28张银行卡是其本人名下,4张银行卡属于其妻子苏某惠,其他198张银行卡都是苏某2、苏某3等八、九人名下。被告人苏泽麟持有的198张他人银行卡交易流水变动异常,对于是否用于合法途径,苏泽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法院判决:
被告人苏泽麟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链接:
解读:不要带着其他人的信用卡招摇过市,或者过安检,遇到较真的检查人员,就要盘查你是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卡圈有个叫老王的老铁,一不小心携带了几个人的卡,就这样在看守所待了一段时间,还有一些人专门携带他人的信用卡到境外代刷,这个也是不行的。
三、贩卖他人信用卡。
案例:
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获取了他人的3张工商银行信用卡、U盾及开户资料和9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及开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随后在QQ群贩卖上述资料。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与一名自称为“朱海”的男子的约定,来到珠海市金湾区艺术学院巴士站,准备将上述银行信用卡等出售给“朱海”,双方正交易时被民警查获,“朱海”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链接:
解读:明知qq群是受到实时监控的,还在群里造次,贩卖别人的信用卡,要严惩。
四、帮别人养卡套现。
案例一:
被告人王燚龙通过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养卡”、“提额”等业务,从中分别抽取1.2%、1.5%、1.6%手续费牟利。2016年7月、9月,被告人党彦、全红丽先后受雇于王燚龙,王燚龙每月给党彦、全红丽发放固定工资和业务提成。自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虚假交易额达2328万元,赚取利润元。其中,党彦参与交易数额1229万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元;全红丽参与交易数额1214万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元;王燚龙获得收入元。
法院判决:
1、被告人王燚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元。
2、被告人党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被告人全红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链接:
案例二:
2010年底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火金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王某丙、王某丁、黄某甲等人直接支付现金,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1.8625万元,从中非法抽取佣金人民币13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火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已缴交人民币十一万九千四百元)
案例链接:
解读:帮人养卡和套现超过100万,就犯了非法经营罪了,有些人已经干了这事儿,但自己却不知道。据我所知,做套现和养卡的人,一般都比较低调,不是熟人不接待,一旦被举报,就完犊子了。
五、自己套现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
案例:
被告人顾健自2012年以来在欠下大量外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通过刷卡套现等方式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花销,累计透.82元,后经银行电话、短信及信函催收后三个月仍未归还。
法院判决:
被告人顾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且涉案赃款尚未退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顾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链接:
解读: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既然银行做了催收,还不还钱,最终导致银行蒙受巨额损失,严惩在所难免。这里要重点提示的是,虽然欠了钱,但是银行也做了催收,在催收之后的3个月后,才能正式确认为“恶意逾期”,也就是说,如果能及时还钱,其实什么事都没有。
六、使用伪造复制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案例:
被告人潘泰生、徐钟玉,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个陌生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储蓄卡等),然后找POS机代理买了一个海科的手机刷卡机,用这个陌生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并了这个海科刷卡机,之后又在网上找人买了银行卡复制器和改装过的的具有侧录他人银行卡信息的POS、空白银行卡等工具,就这样,复制了几个人的信用卡信息,盗刷了元。
法院判决:
1、被告人潘泰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2、被告人徐钟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案例链接:
解读:复制伪造信用卡≈取代银行发行信用卡,自己想做庄家又不想掏钱,这种空手套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七、从薅羊毛到铁窗泪。
案例一:
被告人窦某于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利用多台破司机使用名下的多张招商银行信用卡频繁虚假交易,从而骗取招商银行大量消费积分,用于兑换航空里程或酒店等,兑换成本1.4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链接:
解读:招行痛恨羊毛党啊,为了1.4万元大开杀戒,当然被告人也是罪有应得。
案例二:
被告人冉景升于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虚构商户身份,使用多台POS机在自己名下的多张招商银行信用卡频繁虚假交易共计1600余万元,从而骗取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积分300余万分,用于兑换滕恩商务咨询服务提供的高端专享运通礼宾服务、SPG积分、亚洲万里通、南航或国航里程等,兑换成本12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冉景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闭环式虚假交易,获取大量银行信用卡积分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链接:
解读:用招行卡刷了1600万元,获得积分300万,5.3元=1积分,这是怎么做到的?招行消费20元才给1个积分,从理论上讲,刷卡1600万只有80万积分,哪怕加上各种促销送积分活动,也无法实现这种逆天操作,除非是发现了招行的系统漏洞,然后一顿骚操作,把招行给薅疼了。
案例三:
被告人陈利东、王丽红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间,使用本人及陈某2名下共计12张中国银行信用卡,采用自有资金存入卡内,后用信用卡在POS机上虚假消费,如此循环刷卡,获取积分共计7000万余分,并兑换电信、移动充值卡、航空里程等合计价值.46元和价值7999元苹果imac电脑1台,合计价值25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利东、王丽红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利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丽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链接:
解读:小薅怡情,大薅伤身,本来中行这25万元是平摊给1万人的营销费用,现在可好了,都被一个人拿走了,这样肯定不行。
结语。
以上各种信用卡刑事案例,仅供参考,避免掉坑。对于很多信用卡玩家而言,即使是躲在被窝里买买买,依然觉得很担心。
这里要搞清楚一个法律概念: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如果你借了钱就铁了心不还,在经过银行两次有效催收(相隔三十天)后,又过了3个月,还不肯还钱,那就不要怪法律不客气。
为了避免你坐实“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名,法律给了4次机会:
1、借了钱就要及时还。
2、第一次催收时,你可以选择还钱。
3、第二次催收时,你还可以选择还钱。
4、在第二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你依然可以选择还钱。
所以,只要按时还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恶意透支”,也就是说,只要按时还钱,就没有给任何人带来损失,反而给银行、银联和支付公司都带来了收益,大家都是一家人。如果银行发现你的套现行为比较高危,大不了直接降额封卡,根本不会拖到去法院单兵相接。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恶意透支就是独乐乐,按时还钱就是众乐乐。信用卡玩家的七宗罪,罪不在银行,而在于自己。
且薅且珍惜,学会自律,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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