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风险资产催收外包行为,提高催收绩效,优化风险资产结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风险管理办法》(2019年版)等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催收外包,是指将个人贷款催收工作委托给银行以外的催收外包服务商管理,包括催收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 催收外包费用支付结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要求。
第二章 催收外包条件
第四条 原则上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催收工作委托给催收外包服务商:
(一)个人贷款风险资产五级分类进入“关注类”及以上(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已核销)的授信账户,或判断属于高风险账户,有必要委外催收的风险资产。
(二)拟委托的催收外包服务商在某一催收领域具有技术、人员、经验等专业优势,符合我行资产保全、信息保护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五条 催收外包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根据催收回款率测算催收外包成本产出比时,催收外包的回收率预测除考虑该催收外包服务商以往业绩水平外,还应该参考同业市场回收率的平均水平对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催收外包只是将个人贷款风险资产催收工作交由催收外包服务商协助,经办行仍需对委托催收的风险资产加强管理并对其资产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催收外包服务商基本资质要求
第七条 合格的催收外包服务商基本资质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且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的独立法人且成立时间不低于三年(含)以上的,且具有两年以上的催收实务操作经验。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或等值外币。
(三)经营范围需至少包括下列中的一项:个人贷后管理及保全、信贷违约通知、通知提醒服务、信息咨询、信用风险管理、商账风险管理、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等。
(四)催收外包服务商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须向我行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须自行配备满足我行业务需要的各类办公必须设备、须配备催收业务所需的电子设备和催收系统,操作系统应具备对呼入呼出电话的录音和记录电子档案的功能。
(五)具有熟悉个人贷款业务知识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不少于8名及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须提供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须提供专职业务人员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详细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七)须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具有在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或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类似服务项目的成功案例。
(八)催收外包服务商及其主要控制人/股东近二年内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并须提供相关承诺。
(九)催收外包服务商须能满足向我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并愿意接受我行的持续管理、业务辅导、专项培训、绩效监督。
(十)催收外包服务商应设置符合我行要求的应急预案,须与我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相适应,该预案须有效防范或缓释因突发状况造成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 催收外包实施流程
第八条 总行负责总行层面合作的催收外包服务商统一采购。一级分行负责辖内催收外包服务商统一采购,一级分行不得转授权经办行。
第九条 总行、一级分行的集中采购部门按照我行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采购规章制度实施采购工作,分行采购工作完成后将催收外包公司清单报备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签订委托外包协议
总行或一级分行开展催收外包的,在外包项目采购结束后,应尽快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外包项目禁止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十一条 催收外包合同或协议中应要求催收外包服务商承诺以下事项:
(一)定期通报外包活动的有关事项。
(二)及时通报外包活动的突发性事件。
(三)配合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
(四)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当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我行能够随时终止外包合同。
(五)不得超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擅自开展活动,不得以我行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其他应该承诺的事项。
(七)费用支付原则及支付方式,需确保催收外包服务费用列支科目及支付方式符合我行财务会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总分行应依照《中国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针对该外包业务的应急预案,应对和解决外包流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该业务正常执行。
第五章 催收外包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合法合规原则
催收外包服务商必须保证所采取催收手段的合法合规,不得以违法、违规及不道德的方式催收,同时在催收过程中不得以中国银行名义开展催收、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形象和声誉的言语、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单方终止权原则
催收外包服务商对客户进行催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及媒体曝光引发声誉风险,或存在其他损害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行为的,我行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外包合作。
第十五条 业务决策权保留原则
催收过程中如出现以下(但不限于)特别事件必须由我行事先书面授权同意:
(一)欠款人申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减免滞纳金、减免利息、以物抵债、抵质押物处置、开展债务重组等。
(二)代银行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与、接受法院调解,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等事项。
(三)其他可能导致我行债权损失或权益变更的事项。
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原则
(一)我行应依据催收外包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委托催收范围,并结合欠款人资产的实际状况,确定需要外包催收的欠款人账户,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同时办理书面交接登记手续。
(二)催收工作结束后,催收外包服务商应将相应资料如催收记录、函件存根、签收回执等资料移交我行妥善保存备查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 资料保密原则
经办行对客户资料的提供、收回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人员备案登记,人员变动前做好交接手续。客户资料应坚持最少够用原则,采取加密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对外提供,有条件的分行应采取数据接口等科技手段加强客户资料的保密管理。
催收外包服务商应严格按照催收外包合同或协议,履行对客户资料的保密责任,同时我行应建立催收外包服务商对客户资料的保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
POS机刷卡主体备案是什么?
POS刷卡机的报备主体,应是有营业执照和线下门店的合法经营商户。
POS收单业务详细流程
1、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是银行卡市场的卖方。
2、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帐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
3、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4、关键职能在于建立、维护和扩大跨行信息交换网络,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和统一的操作平台,向成员机构提供信息交换、清算和结算、统一授权、品牌营销、协助成员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及反欺诈等服务。
5、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除银行卡组织以外的信息交换和转接业务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处理支援商等。
6、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扩展资料:
收单业务意义
1.POS收单业务是整个银行卡业务的基础
在银行卡产业的价值链中,持卡人是银行卡的最终使用者,是银行卡存在的根据,也是整个银行卡产业赖‘以产生利润的主要来源。持卡人通过使用银行卡而获得各种便利,并为此支付费用。因此收单业务是整个银行卡体系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
2.促进银行卡使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及盈利
一方面,银行卡只有“活”起来,产生交易,才能带来收益。发展收单业务,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拉动消费,能够促进银行卡交易的快速增长,从而给银行带来产生收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收单业务通过为商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本身也能给银行带来收入,是银行卡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3.通过交叉营销和增值服务,提高持卡人满意度和忠诚度
发展收单业务,通过与特约商户的合作、交叉营销,为持卡人提供优惠或额外增值服务,是提高持卡人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打造银行卡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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