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交易
利用PO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
从中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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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平法院依法判决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本人办理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黄某等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套取现金至少元,并从中获利至少5000元。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赖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等情节,又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非法套现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各商户及POS机持有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通过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套取资金。同时,信用卡持有人也要严格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使用银行卡,不转借他人使用,也不能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武平法院
标签: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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