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IPO很多审核理念已经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开,但实践中仍然有很多问题的处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作者最近把北交所IPO上市(含过会尚未上市)的90多家企业全部梳理了一遍,整理出了北交所上市审核实践中20大重点问题,供各位朋友参考。
关于现金交易,《适用指引第1号》1-19有具体规定,要求披露现金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行业惯例、内部控制与可验证性、关联关系与资金往来等,并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至于,拟上市企业最关心的现金交易比例,则没有明确要求。从实践情况来看,申报期最后一年现金销售还有5%左右,现金采购还有10%左右有成功上市案例。但其实不能单纯的关注现金交易比例,拟上市企业或客户性质(国企还是民企)、行业属性(比如ToB还是ToC)、规范运作情况(含内部控制、资料支撑、违法违规)等不同则可能完全不同。比如,一家国有拟上市企业,业务主要ToC,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大量替代或交叉验证资料支撑收入与成本确认,且运行中从未有过差错,现金交易比例达到20%-30%甚至都不会构成上市障碍。相反则可能即使只有3%也会给上市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现金交易典型案例
一、国义招标: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采购金额分别为 1,709.56 万元、 1,231.31 万元、946.57 万元和 317.08 万元,主要为支付场地租赁费、项目评审费、会务费等;现金销售金额分别为 79.88 万元、55.78 万元、27.13 万元和 5.18 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场地租赁费、项目评审费、会务费等的具体构成情况,包括金额、占比及变化情况、变化原因,相关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及公允性;对现金收、付款的界定标准,是否包含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收款方式,如否,说明报告期各期通过该类渠道涉及的金额和占比。(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涉及向自然人现金付款的人数,前二十名自然人现金付款金额、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签订合同对象,是否存在集中向单一自然人大规模采购的情况,如有,分析其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向同一对象支付和收取现金的情形,如是,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规范现金交易,说明是否存在员工等代为收、付款的情形。(4)说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是否有效,现金收支的管理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
核查过程: 1)了解公司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2)抽查现金收款的记账凭证、银行存款单、标书销售记录、原始发票等;3)抽查现金付款的记账凭证、评标评审劳务协议(含签收确认记录)、备用金申请单据、报销审批单、原始发票、行程单等;4)获取现金收款、现金付款明细账,并进行分类统计,核查各期前二十大自然人交易情况;5)获取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款明细账,并进行分类统计,核查第三方收款对应收款账户;6)查阅了发行人《专家评标评审劳务费操作指引(试行) 》、《因公出差的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业务招待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费用支出报销管理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内控制度, 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公司现金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进行核查;7)访谈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对备用金及成本费用支出的管理及核算流程,了解发行人日常现金交易的原因、实际情况及改进措施;8)检查各期末现金盘点表,执行监盘程序,关注现金收支是否及时入账;9)查阅《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 号)等相关规定,核查现金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公允;10)查阅《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11)获取报告期内董监高及出纳等个人或企业流水,对大额交易及异常交 易进行专项检查;个人银行流水核查程序及结论详见本回复之“二、业务与技术” 之“问题 5.业务稳定性及订单获取合规性”的相关内容;12)获取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的账号信息,了解其收款及款项流转过 程,核查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流水,银行流水,并核对至账面记录。
核查结论:发行人现金交易相关内控有效,现金交易不存在重大内控风险,现金交易具有可验证性,发行人已充分披露现金交易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交易具有必要性,现金交易真实、合规。
二、凯添然气: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现金交易。请发行人披露:(1)现金交易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2)现金交易是否具有可验证性,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与执行有效性。(3)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4)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进展情况。
核查程序:1)对公司管理层、财务主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自身的经营模式、行业经营特点、销售模式、现金交易总体情况及现金交易的原因、背景及商业合理性等;2)查阅公司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 3)对现金交易进行穿行测试和内控测试;4)公司现金交易主要系营业厅收取的现金气费,当日存入银行账户。获取报告期内每日现金收款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检查其是否存在异常分布。抽查报告期内财务账面记录的现金交易数据追查至营业厅《收费日汇总表》,核对《收费日汇总表》上的收款金额与财务账面记录以及燃气收费管理系统中的当日收款数据是否一致,并在燃气收费系统里查询现金收款对应客户的缴费信息,检查客 户缴费是否存在异常分布。获取银行日记账,检查现金收款金额与银行日记账记 录的现金存行金额是否一致。通过抽查样本量,没有发现异常情况,账务处理可以追溯到终端客户;经过合理性分析,现金收款情况符合业务特性(供暖季所属月份收款金额较高),不存在年终大量现金收款情况;获取燃气收费管理系统中各供气用户缴费明细,分析燃气销售前十名的居民用户的天然气用量是否与其房屋类型(别墅或是普通住房)和用户类型(是否供暖用户)相匹配;获取燃气收费管理系统中各供气用户对应的住宅小区,抽取供气户数较多的住宅小区进行走访,向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小区居民户数,核对小区供气 户数是否超过小区居民户数;获取公司天然气采购数量与销售数量,分析公司气损是否合理;通过检查现金交易以及分析用户用气情况,公司不存在通过现金交易进行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5)获取居民气收入明细并进行复核;6)抽查现金交易的对手方,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检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公司存在资金往来;7)获取公司关于现金交易改进情况的说明。
核查意见:1)发行人现金交易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与非现金交易一 致,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公司现金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符合城市燃气行业的经营特点,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等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现金交易。2)发行人现金交易具有可验证性,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3)发行人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异常分布。4)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对于居民用户提供了包括居民委托银行代扣、银行自助终端缴费、网上银行、代收网点(如小区物业、超市投放设备)缴费、 POS 机刷卡收款、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等非现金交易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收款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75%、9.32%和 5.88%,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朱老六: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2017 年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收取货款以及现金支付采购款金额分别为 997.16 万元和 1,790.93 万元,其中自然人回款和付款分别为 70.44 万元和 1,672.67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仍存在少量现金收付款现象,2018 年第四季度起,公司废料豆渣的销售收入已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收款,针对零星的个人零售业务,2020 年 8 月公司开立了企业微信收款账户进行了规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对现金收款的界定标准,是否包含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收款方式,如否,说明报告期各期通过该类渠道涉及的金额和占比。(2)补充披露 2017 年涉及向自然人现金付款的人数,前十名自然人现金回款金额、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签订合同对象,是否存在集中向单一自然人大规模采购的情况,如有,分析其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是否存在向同一对象支付和收取现金的情形,如是,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公司仅针对废料豆渣收入设立对公账户收款,未针对其它现金收款销售及回款统一整改,并设立对公账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核查程序:1)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现金收款的界定标准,以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的情况;2)取得发行人 2020 年 8 月至 12 月通过企业微信收款的明细表,核对通过企业微信收款金额;3)取得发行人 2017 年向自然人现金采购的明细表,核查采购发票、过磅单、入库单、收购发票等单据;4)比对发行人 2017 年自然人现金回款和向自然人现金付款的明细表,核查现金回款和现金付款是否为同一对象; 5)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现金收付款的整改措施,以及未针对其他现金收款销售及回款统一整改的原因。
核查意见:1)发行人现金收款主要由于经销商和公司员工及周边居民直接通过支付现 金方式采购公司商品;2020 年8月前,发行人未开通企业微信或支付宝收款,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和收取现金,不存在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收款的情形。2020年8月,发行人开通了企业微信账户收款,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通过企业微信收款 2.27 万元;2)2017 年发行人向自然人现金付款人数为 87 人,前十名自然人现金付款 金额占比较低,不存在集中向单一自然人大规模采购的情况;3)发行人不存在向同一对象支付和收取现金的情形;4)发行人未针对其他现金收款销售及回款统一整改的原因合理,且发行人 2020 年 8 月已开立了企业微信收款账户对其他现金收款进行了规范;5)发行人已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对现金收款的界定标准、向自然人个人采购情况等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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