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末,全国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2.41万只,管理基金规模达19.76万亿元。私募基金正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近年来,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的案件不在少数,私募基金乱象让不少投资者心有余悸,投资者遭受损失后的索赔之路亦颇为坎坷。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存在本质区别,广大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应谨慎甄别,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保本!”“高回报!”“按月付息!”——听上去是不是非常诱人?尤其当销售人员告诉投资者产品是私募基金、公司有资质、有备案时,投资者便往往会卸下防备,将资金交由私募基金打理。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以下两则典型案例揭示了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
●案例1:营销方式多噱头
A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并且,A机构的产品营销方式多为噱头,存在很多不合规之处。
比如,在投资金额上,A机构宣称,每只私募基金有多种投资期限供投资者选择,投资期限短的(如6个月)为“体验型”产品,投资金额一般10万元起,有的最低甚至只需5万元,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00万元投资门槛。
在宣传方式上,A机构通过设立多处分公司、招募大量客户经理营销、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大肆拓展所谓的私募基金业务,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App等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尤其是未备案的产品。
在投资收益上,A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约定定期返还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一般在12%左右。
在募资方式上,私募基金产品未设固定的资金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
目前,A机构已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
●案例2:私募基金“自融”骗局
B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核心团队以收购和新设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资这些公司股权的名义设立私募基金。
在资金募集过程中,B公司夸大投资收益、宣称保本保息,承诺投资金额越大、收益越高,吸引了大量自然人投资者涌入。通过该种模式,B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共发行私募基金百余只,募集资金数十亿元。待资金到位后,这些资金被迅速转出至B公司控制的多家其他公司挪作他用,仅有少部分资金投向合同约定的项目。
因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对B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然而,由于公司存在巨额资金缺口,多只私募基金产品到期无法兑付,近千名投资者遭受了本金和利息无法偿付的损失。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募集主体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由此可见,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管理采取登记备案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项目需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若未登记或备案,则不得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开展募资活动。案例1中,A机构刻意规避监管,所发行的基金产品均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因此,基金业协会无法直接关注到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异常或者非正规化的操作,也无法识别风险。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销售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以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以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而非法集资通常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销售,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公开宣传相关产品。
在上述案例1和案例2中,募资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产品进行募资,未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匹配,更勿论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是明显置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
●不保本保收益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而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投资者固定回报。
在上述案例1和案例2中,募资机构均以保本保息、高投资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待投资者放松警惕盲目投资后,不仅被承诺的高收益无法兑现,本金也可能一去不复返。
●投资标的应当具有真实性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不得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实践中,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而开展非法集资的募集机构向投资人出示的合同往往异常复杂且具有欺骗性,比如就同一投资标的签订多份法律合同,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募集资金的目的。
在案例2中,募资机构未向投资者披露真实的投资标的,而是层层嵌套隐瞒资金的真实流向,最终无法向投资者完成兑付。
辨真伪、识风险的关键点
●购买私募基金要摸清底细
目前,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机构众多,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前,可在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机构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关注私募管理人是否合规运作、私募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资质、以往管理的产品是否安全稳健等。
●警惕保本保息、高收益的承诺
在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之后,目前所有的理财产品都不能承诺保本保息,更不能承诺任何固定收益。如果销售人员承诺保本保收益,很可能是募资遭遇困难,此时需要特别关注项目是否存在风险。此外,投资者尤其要警惕销售人员承诺过高的预期收益率的行为,这极大可能是个陷阱。
●关注私募基金“官宣”内容是否合规
私募可公开“官宣”的内容仅有6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曾警示,私募基金姓“私”,如某机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基金产品,投资者则要予以高度警惕。
●及时维权
投资者若发现基金管理人失联、跑路以及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等重大风险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的证监局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发生兑付纠纷,则要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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