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单是哪个银行的抬头(健身房里的那些法律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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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职场病,你中了几条?

8月8日是“全民健身日”

让我们运动起来的同时

了解一下

我们周边的“健身”法律问题

使用化名办会员

退费解约成难题

吴甲使用化名“吴乙”与被告瑜伽馆签订会籍协议,花费6999元办理了一张瑜伽年卡,由于工作变动一直未开卡使用。瑜伽馆停止营业后,“吴乙”要求瑜伽馆退款。经过多次协商,瑜伽馆仍表示拒绝退款,吴甲将瑜伽馆诉至法院。

瑜伽馆辩称,其与原告吴甲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是与“吴乙”签订的会籍协议,因此不同意原告吴甲的诉讼请求。

吴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 “吴乙”与瑜伽馆签订的会籍协议、会员会费收据、瑜伽馆以“吴乙”为抬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一张在瑜伽馆消费的POS签购单,但该签购单上未标识消费者姓名。

经法院释明后,吴甲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吴甲与“吴乙”是同一人,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待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原告主张吴甲和“吴乙”是同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吴甲不能提供自己与“吴乙”是同一人的直接证据,也应当提供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的相关证据。

比如通过证实POS机签购单账单是吴甲的银行卡支付、会籍协议中登记的手机号为吴甲的手机号等方式来证明吴甲与“吴乙”的身份关系,而提供这些证据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原告的举证难度。

健身房关门歇业

会员解约遭拒

小艾在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会员卡,然而多次前往,健身房都未开门,无奈之下小艾将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服务费。

健身房负责人辩称,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不同意小艾的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艾与健身房订立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健身房因故不能继续为小艾提供健身服务,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艾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被予支持,健身房负责人称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健身房依然处于闭店状态,其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采纳。

合同解除后,健身房应当退还小艾支付的服务费。法院根据小艾已支付的服务费、单次健身费用、健身房无法继续为小艾提供健身服务的次数等情形,酌情确定了健身房应当退还给小艾的服务费。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健身房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后不久就长期处于闭店状态,致使会员无法正常锻炼,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

私教指导健身

受伤双方共担责

李爽进行私教健身时,将左脚崴伤,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其因伤休假期间被所在单位扣除劳务费、绩效奖金、津贴等,合计.36元。

李爽将健身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入会协议,并退还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费用,同时要求健身馆支付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9万余元。

健身馆辩称,李爽要求解除入会协议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双方的服务合同,非本案案由,不应当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另外,健身馆已经告知过李爽在健身过程中的相应注意事项,已经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李爽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健身馆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李爽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健身馆,其请求的解除入会协议及退还会费、私教课程费用的诉讼请求与前述案由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李爽应另行起诉解决,在该案中不宜一并处理。

李爽在健身馆上私教课时受伤,健身馆作为专业健身机构,不仅应提供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还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李爽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根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及自述,李爽在健身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不适,受伤后仍进行其他训练,李爽对自身伤情具有过失。

根据查明情况,酌定李爽对自身伤害承担50%的责任,健身馆承担50%的责任。关于李爽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双方应当负担的责任比例和李爽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判决健身馆赔偿李爽.18元。

在选择健身服务经营者时,应当做好前期考察工作,签订合同时应保持理性冷静的心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相关权利义务了然于胸,警惕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矛盾纠纷隐患。

编辑:法小牛

来源:综合自延平普法、北京普法

标签: 健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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