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圆圆 曹啸天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外卖服务因其便捷、优惠等特点而广受欢迎,目前比较大的一些外卖平台有如美团外卖、百度外卖、饿了么外卖、口碑外卖等快速成长壮大起来。但是随着外卖订单量的不断增大,送餐延误问题也日渐突出。
为了解决送餐延误问题,一些外卖平台推出了迟延赔偿类产品,如美团外卖的“准时保”(后更名为“准时宝”)、口碑外卖的“晚就赔”等。外卖送货迟延类这些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送餐迟延问题,受到消费者广泛好评,但外卖平台经营该类业务也饱受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质疑。
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业务只能由保险公司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应受到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外卖送货迟延赔付类产品是否属于保险业务系关外卖平台经营此类业务的合法性,也直接影响外卖消费者能否继续享受此类服务。就让我们以美团外卖的“准时宝”产品为例,对外卖送货迟延赔偿产品的保险属性进行探析,以期为外卖送货迟延类产品健康发展尽绵薄之力。
一、外卖送货迟延赔偿类产品的经营模式从“准时保”到“准时宝”
美团外卖早在2015年4月即上线相关迟延赔偿类产品服务“准时保”,当时的服务协议非常简单,仅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说明,即“购买准时保服务的用户,将在订单不能准时送达时获得赔偿。1、订单实际送达时间晚于预计送达时间15分钟,赔偿订单实际支付金额30%;2、订单实际送达时间晚于预计送达时间30分钟,赔偿订单实际支付金额70%。赔偿款将直接支付至您的美团余额。准时保服务售出后不可单独申请退款。”
此后,有的媒体开始质疑美团外卖“准时保”服务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也许为回避该种质疑,目前美团外卖已将“准时保”服务更名为“准时宝”,并且在准时宝服务协议中明确注明:“准时宝不是保险,是美团外卖为特定客户提供的一项有偿增值服务,美团外卖据此支付的赔偿金不是保险金,是美团外卖未能准时送达时支付的违约金。”正文中的服务内容、服务说明、购买说明等也特别强调该赔偿金为违约金。
那么,美团外卖“准时保”名称和条款的修改是否能够洗脱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嫌疑,是否能够改变该产品的性质?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保险业务的实质判定标准是什么。
二、保险业务的构成标准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1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可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对业务经营者影响至巨。
如何判断一项业务是保险业务,还是非保险业务呢?就此,我国法律除明确规定了保险定义外,并未明确规定保险业务的构成要件或判定标准,理论界的研究也相当匮乏。事实上,在全世界范围内,何为保险业务的判定标准,一直广泛争论且不断发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专家江朝国认为,保险业务构成要件包括共同团体、危险、同一性、补偿之需要性、有偿性、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卓俊雄认为,应包括对价关系、保险利益、可保危险、危险承担、危险分散、契约名称、经济制度;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应包括该项业务是否涉及保单持有人之风险移转与分散、该项业务是否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保险契约关系之实质部分、该项业务是否仅限于保险业经营;德国司法实务通说认为,应包括危险、补偿需要性、团体性、有偿性、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在我国大陆,曹顺明、赵鹏在《论“保险业务”的实质判定标准——兼析经营延保、救援服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中将保险业务的实质判定标准总结为四个要件,即危险显著转移与危险承担、非依附性与独立法律请求权、给付的射幸性与补偿性、对价性与金钱给付。结合《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61号)、《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62号)等规定,我们认为,以是否符合危险显著转移与危险承担、非依附性与独立法律请求权、给付的射幸性与补偿性、对价性与金钱给付四要件来判断一项业务是否为保险业务更适合我国法律规定和保险监管实际。
三、外卖送货迟延赔偿类产品的保险属性分析
首先,在外卖送货过程中,外卖机构送货迟延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利益损失,故存在“危险”;如果消费者通过购买“准时宝”将送货迟延这种风险转移给外卖机构,从目前市场产品约定看,对消费者而言存在“危险显著转移”,对外卖机构而言存在“危险承担”。因此,在“准时宝”经营中,存在“危险显著转移与危险承担”。
其次,在“准时宝”经营中,送货迟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交通情况、气候情况、送货员繁忙情况等多种因素。同时,一旦发生送货迟延,消费者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因此,在“准时宝”经营中,存在“给付的射幸性与补偿性”。
再次,“准时宝”产品在线上订餐时购买,根据情况价格不一,费用会根据订单的价格变化而变化,整体价格为订单金额的百分之三,并存在上限,符合对价性要件;“准时宝”的赔付属于金钱给付,支付至美团余额,符合金钱给付要件。
最后,“准时宝”虽有独立的价格,购买时也需要单独选择是否购买,但其与订餐是一个交易、一份合同,严格地说,其是订餐交易的组成部分,是附属于订餐交易的。同样,在发生赔付纠纷时,其按订餐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因此难说“准时宝”具有“非依附性与独立法律请求权”。
综上,由于不具备“非依附性与独立法律请求权”要件,我们倾向于认为“准时宝”不属于保险业务,经营“准时宝”不属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此结论,既是适用前述保险业务判定标准的合理结论和逻辑结果,也有利于促进外卖送货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壮大。
四、几点延展思考
虽然目前美团外卖的“准时宝”产品应不构成保险业务,但由于保险经营的管制性、保险业务与其他类似业务相区别的专业性,如果“准时宝”的合同条款或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则并不必然不构成保险业务或不存在违规经营风险。
首先,如果“准时宝”在销售或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保险”字样,或采取的其他销售、经营行为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就是保险的一种,如称“准时险”、“准时保”、“准时保险”,则前述行为完全可能构成保险法或其他法律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次,如果“准时宝”不是由美团外卖直接经营,而是由第三方经营,美团外卖仅负责为第三方销售该产品,则由于独立请求权的存在,该第三方经营延时赔偿类产品很可能就构成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美团外卖则可能涉嫌无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或虽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机构代理业务而违反《保险法》和保险监管规定。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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