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转账属于什么转账(以案说法——莫要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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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去银行实名办理银行卡,并将新办理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用于网络犯罪的资金流转……

今年4月,海宁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判决,帮助不法分子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白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而在该案中,白某仅获利2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以案释法。

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反诈拒赌的风险防范意识,保护群众财产安全,近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银保监会工作部署,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开展“反诈拒赌 安全支付”集中宣传活动,重点以案例说法、以结果示警,提醒群众切勿出租、出售银行账户,切勿协助陌生人转账汇款。

为了蝇头小利而做出错误的选择,直到收到判决书后才后悔莫及。这样的事情,其实屡见不鲜。

2019年傅某伙同吴某等人帮助诈骗团伙通过刷POS机、手机网银转账、取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赃款共计510余万元以上。吴某取出现金均上交,并寻找他人共做此事。去年9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傅某、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无独有偶,去年9月,邝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平湖市,嘉善县等地从他人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信息),后转卖给上家,从中赚取差价。后平湖市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持有他人的银行卡共计57张以及U盾1个。今年3月,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邝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悉,嘉兴市已有200余人因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被纳入金融惩戒名单,其所有银行账户5年内暂停非柜面业务(仅可用于存取现金),3年内不得开立银行银行账户,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无法使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渠道)。

“希望这些案件能起到警醒作用,也希望群众切勿以身涉法,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谋取眼前的利益。”在开展“反诈拒赌 安全支付”宣传活动时,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说道。(工行嘉兴分行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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