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哪里可以刷pos机(【宣判“进行时”】上蔡法院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暨法制宣传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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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震慑电信诈骗行为,增强群众法治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民主法治建设,7月5日上午,上蔡县人民法院在崇礼乡后店村文化广场举行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暨法制宣传大会。

上蔡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佳,崇礼乡及周边乡镇1000多名干部群众旁听宣判。

本次公开宣判案件共11起,涉及被告22人,此次宣判案件中,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有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非法占用、诈骗未遂;有冒充军人、消防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此次宣判,法院对有立功表现者、初犯者、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者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惩罚。

上蔡法院将严格按照部署要求,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铲除冒充军人诈骗犯罪毒瘤,力争通过依法打击,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加人民安全感和满意度,同时希望尚未归案的诈骗分子悬崖勒马,早日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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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件详情:

【案件一】被告人刘某新、刘某申、范某洲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8日、19日,被告人刘某申冒充鹤岗市看守所人员,先后电话联系到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被害人崔某、齐某、李某波,以看守所需要装修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提出让被害人崔某、齐某、李某波代购100套不锈钢高低床。被告人刘某新先后冒充代理商和厂家与被害人崔某、齐某、李某波商定每套高低床1380元,先后让被害人崔某、李某波各汇款元,让被害人齐某汇款元,因被害人崔某、齐某、李某波未付款而未得逞。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范某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二】被告人聂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杨某(另案处理)向节某龙(已判刑)提出购买信用卡的要求,节某龙便让被告人聂某联系他人办理信用卡,并商定每套信用卡给付1500元。被告人聂某于2018年4月20日带领同村四名村民前往安徽省阜阳市,以该四人的身份证办理了四套18张信用卡,后聂某将此18张信用卡和上述四人身份证复印件、绑定信用卡的手机、手机卡、部分银行开户单整套信用卡资料信息交给节某龙。节某龙尚未将18张信用卡卖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被告人聂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三】被告人朱某勇、张某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4月以来,被告人朱某勇、张某立及同案人段某臣(另案处理)事先预谋,由段某臣提供诈骗所需的银行卡、手机、手机卡及诈骗信息,开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滨河家园小区6号楼3单元3楼东户朱某勇家中,冒充军人,以部队需要采购雪球检测仪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让被害人代购高低床,从而实施电信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萍元、骗取被害人贺某宏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杰元、骗取被害人李某元元、骗取被害人杜某宁元、骗取被害人胡某良元、骗取被害人汪某元、骗取被害人潘某军元(其中犯罪未遂元)、骗取被害人钟某梅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勇、张某立退赔被害人张某萍经济损失人民币元、贺某宏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张某杰经济损失人民币元、李某元经济损失人民币元、杜某宁经济损失人民币元、胡某良经济损失人民币元、潘某军经济损失人民币元、钟某梅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案件四】被告人朱某中、朱某磊、朱某飞、朱某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中纠集被告人朱某磊、朱某飞、朱某成以及同案人朱某颂(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实施电信诈骗,并由朱某颂购买手机、手机卡以及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后到上蔡县塔桥镇白圭庙村附近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随案移送的由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手表、戒指、驾驶证、行车证、项链等物品均有上蔡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案件五】被告人范某良、范某成、刘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范某良、范某成预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从被告人刘某手中购买手机和手机卡。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告人范某良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以4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归属地北京市不实名登记的手机卡1张,以8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小米手机1部,其中还用号码130XXXX7152手机号码为被告人范某良注册了微信号。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范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范某良、范某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72,400元,返还被害人朱某青。未随案移送扣押范某良的手机2部、手机充值卡3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上蔡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案件六】被告人岳某龙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岳某龙实施冒充军人以采购为名骗取对方货款的电信诈骗。其于2018年8月28日冒充河北省涉县消防队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刘某取得联系,以消防队做显示屏为由取得刘某信任后,又以消防队需要采购18个烤箱的名义让刘某代购,并提供所谓烤箱厂家电话。之后,被告人岳某龙冒充烤箱厂家人员,将户名沈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发到刘某手机上,预骗取被害人刘某货款人民币40,000元,因骗局被对方识破,诈骗未能得逞;同年9月11日被告人岳某龙冒充江西省靖安县消防队工作人员与被害人万某华取得联系,以消防队需要硬化地面及种植一批树木、草坪为由取得万某华信任后,又以消防队需要采购70张高低床的名义让万某华代购,并提供所谓高低床厂家电话。之后,被告人岳某龙冒充高低床厂家人员,将户名熊某武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发送到万某华使用的手机上,预骗取被害人万某华货款人民币189,000元,因骗局被对方识破,诈骗未能得逞。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案件七】被告人刘某刚、刘某伟、刘某远、刘某勇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刚、刘某伟、刘某远、刘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取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冒充军人采购,骗取他人人民币59,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某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八】被告人范某军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军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伙同他人为诈骗实施者提供银行卡,并帮助他人刷卡套现,涉案金额164,2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范某军与同案犯张某中(已判刑)共同退赔被害人秦某权经济损失人民币82,800元、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400元。

【案件九】被告人付某芳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16时许,诈骗实施者引诱被害人将人民币91,800元汇入开户名姚某飞账户,被告人付某芳将对应的银行卡交给尹某伟(已判刑),尹某伟通过杜某飞(已判刑)利用POS机将91,800元刷出。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付某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十】被告人石某凯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采购,通过他人将诈骗款用POS刷卡套现,骗取他人人民币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石某凯与同案犯张某中(已判刑)、范某军共同退赔被害人秦某权经济损失人民币82,800元、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400元。

【案件十一】被告人李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取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冒充军人采购,骗取他人人民币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与其他同案犯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陈聪聪)

标签: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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