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如何签到柜员(远程办公变“划水摸鱼”,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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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远程办公成为不少人

避不开的工作方式

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

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也可能导致劳动者在家怠惰

因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及时沟通工作等

而给公司管理造成影响

远程办公期间员工间歇性失联,正大光明“划水”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上海闵行法院给您答案

一时“摸鱼”一时爽,

一直“摸鱼”公司不可忍!

2020年3月18日

2020年3月18日,张某入职J公司,因J公司的办公地点设在杭州,而张某主要在南京等地工作,为此双方通过钉钉APP、电子邮件等远程方式进行工作联络。

2020年8月13日、8月19日、8月20日

张某屡次因电话未接、钉钉未读,“拒绝”上司的工作安排和工作分配,公司在先向其发送工作邮件、布置工作,而张某未予理睬之后,作出四次(8月13日两次)警告处分。

2020年8月21日

J公司向张某发送邮件,告知其因屡次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张某以要求J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J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远程办公模式下,

如何客观判断上班“划水”

原告J公司诉称:

张某系远程办公人员,在工作期间态度不端正、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屡次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提醒张某注意,但张某仍旧我行我素。在四次邮件警告违规行为后,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被告张某辩称:

其8月19日及8月20日收到多份处分邮件,认为系公司故意进行的连续处分,且处分程序存在不当,未听取员工反馈,故系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系远程办公的员工,远程办公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打通不同空间,实行跨地域之间的协作,帮助员工摆脱时间和空间的束缚,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故在采用这种数字化、智能化新工作方式的情形下,张某对公司发送的钉钉信息、邮件信息以及电话等均应保持高度警觉,及时接听、阅读并回复,以便双方顺利沟通,保证工作的协同开展,并提升办公效率。

根据查明情况,公司在入职时即通过欢迎邮件载明“员工根据指引完成企业邮箱设置”“邮件请务必当天处理”“统一使用钉钉或云盘查看员工手册”等多项内容,且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给予警告处罚;一年以内四次警告处罚的,给予辞退处理。张某的行为反映出其存在拖延办理工作事项、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与移动数字化、智能化办公方便、快捷理念不符,同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另鉴于张某采用远程办公方式,故J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张某送达处分决定并无不当,即公司在通过邮件向张某的企业邮箱内发送警告处罚通知后可视为已送达。张某不能做到及时登录邮箱、处理各类工作事宜,导致其未能收到公司的工作指令,也导致其未在处分邮件到达其邮箱后及时向上级反映、提出异议等。故张某的辩称缺乏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J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疫情之下,远程办公已经内化为企业办公的常态,然而伴随远程办公也产生了许多劳动争议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特在此倡议企业和劳动者树立劳动关系同力协契、共商共议的理念,真正凸显劳动关系在疫情期间风险共担、共克时艰的相互依存关系。

员工对远程办公方式下公司的

联络信息负有警觉义务

对于采用远程办公方式的公司而言,公司与员工主要通过电子邮件、钉钉APP等移动办公的智能方式进行工作联络、沟通。在此情形下,员工对公司发送的钉钉信息、邮件信息以及电话等工作联系均应保持高度警觉,应及时接听、阅读并回复,以便双方顺利沟通,维持公司工作的协同开展,并提升效率。员工应及时接听工作人员的电话,对公司发送的信息亦需及时阅读并予以回复,特别是员工对公司发送的工作安排消息需及时打开阅读知晓,否则员工可能被认定为拖延阅读公司消息、拖延办理工作事项,甚至于怠慢履行工作职责,违背了其作为劳动者对公司的联络信息的警觉义务。

远程办公公司应当完善

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

实行远程办公方式的公司往往监督存在难度,需要灵活可靠的考核机制。因此,远程办公企业需要明确远程办公期间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签到方式、工作汇报等相关的要求,明确旷工违纪等相关情形,完善《员工手册》或相关管理制度,将远程办公、在线打卡等内容经民主程序通过后纳入制度范围内,保证发挥远程办公持续沟通和及时反馈机制的作用,促进工作模式良性发展,在发生纠纷时亦能做到有据可依。

转自 |上海闵行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标签: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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