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办理pos机在哪里(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临沂中院通报六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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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临沂9月12日讯(记者 安娜) 9月13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六起典型涉恶案件。

临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映波介绍,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准确、有力地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委及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打早打小、打准打实,依法快审快判,健全工作机制,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力争通过3年不懈努力,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公布的六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1、被告人王海龙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10人,分别是王海龙、王群、王蕾、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陈新全、李常瑞、刘成诺。

2014年春节前后,王海龙、王蕾、王群结成团伙,并先后聚集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刘成诺等社会闲散人员,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夺平邑县流峪镇南申庄沙场寻衅滋事,致杨某某重伤;在平邑县流峪镇开设赌场,并非法拘禁姚某、张某庆、郭某某、胡某某;在平邑县郑城镇大魏庄村非法采矿,形成了以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蕾、王群为骨干成员,以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为积极参加者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租赁位于平邑县城的“品茗阁”茶楼,以该茶楼为活动场所,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下半年起,在王海龙领导下,该组织进一步向矿产资源领域延伸,通过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维系该组织生存及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初,王群利用其组织威力,先后插手夏某某与陈某彬、沈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带领多人多次对业主夏某某实施讹诈,且逞强耍横殴打夏文强的朋友鲍某某。同年11月,王海龙、王群指使手下殴打、恐吓为维护群众利益找其理论的村支部书记张某某,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东公利村越界采矿,肆意放炮,震坏百余户村民房屋;在仲村一带盗挖粘土,任意占用村民土地,打击排挤对手实施垄断;慑于该组织的淫威,当地干部群众无人敢反对,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王海龙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4年至2017年4月,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其中寻衅滋事、故意伤害6起,开设赌场1起,非法拘禁6起,非法采矿4起,其他违法行为4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多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宋卫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王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朱丙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志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胡文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李常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五万元。

被告人陈新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被告人刘成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被告人季先法、王庆存、尹海涛等16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16人,分别是季先法,尚长坤,季振伟,胡宗华,胡德尚,张波,李先明,崔洋,张彬,季强,尹海涛,王庆存,王世界, 公为双,张咏景,孙涛。

沂南县瑞达汽车修理厂与沂南县宏顺停车场均经营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事故车辆修理等业务,因施救范围主要为京沪高速、日东高速沂南路段,两公司遂产生业务竞争关系并逐渐形成矛盾。为争抢业务,2017年以来,作为沂南县瑞达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的王庆存,指使季先法组织组织、纠集张波、季强、季振伟、崔洋、张彬等二十余人,同时沂南县宏顺停车场的尹海涛、郭忠珍等也组织胡德尚、尚长坤、胡宗华、李先明等十余人,双方均携带关公刀、砍刀、镐把等工具,驾驶车辆在上述高速公路路段,有组织的通过追逐竞驶、冲撞打砸车辆、滋事互殴等方式霸占市场、争夺施救业务,逐渐在沂南县、蒙阴县的高速公路施救领域内形成“恶势力”,在相互争霸打砸过程中,造成双方多名人员受伤、车辆被损、高速公路拥堵混乱等严重后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庆存作为企业负责人,为霸占市场、争夺业务,指使季先法等组织、纠集本案多名被告人持关公刀、砍刀、镐把等工具在高速公路上与沂南县宏顺停车场的尹海涛、王世界等十余人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尹海涛组织、纠集胡德尚、尚长坤、胡宗华、季振伟等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尹海涛有期徒刑七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王庆存有期徒刑六年;以聚众斗殴罪、伪证罪判处季先法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3、被告人韩寿永等4人寻衅滋事、放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4名,分别是韩寿永,郑洪亮,黄雨超,张伟强。

韩寿永之父韩某夫与本村村民韩某珍有宅基地纠纷。2014年3月20日21时许,韩寿永驾车载郑洪亮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盛安居委韩某珍家附近,指使郑洪亮对韩某珍进行殴打,致使韩某珍多发软组织创伤,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韩寿永担任居委支部委员期间,在工作中与居委党支部书记韩某超产生矛盾。2017年2月20日22时许,黄雨超、郑洪亮在韩寿永指使下,跟踪至河东区东来尚城门口,持棒球棍将韩某超打倒在地后,向其身上泼洒香蕉水并点燃焚烧,致使韩某超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韩寿永对韩某超受伤程度不满,同年4月24日,郑洪亮在韩寿永指使下再次雇佣他人向韩某超身上泼洒醋精与雪碧的混合物,致使韩某超面部多处灼伤,构成轻微伤。

2015年6月盛安居委党支部换届选举,韩寿永因韩某友未给自己投票而怀恨在心,遂指使黄雨超殴打韩某友。2017年9月3日19时30分许,黄雨超、张伟强驾车尾随至临沂经济开发区中山路与华夏路交汇处北,对韩某友进行殴打,致使韩某友双侧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2017年6月,韩寿永为给村支部书记韩某超制造麻烦,指使黄雨超、郑洪亮趁夜到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街道盛安居委麦地,使用汽油、香蕉水、酒精块等物品在麦田里三次放火,致使2亩多即将成熟的小麦和周边钢结构大棚被焚烧,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韩寿永多次指使郑洪亮、黄雨超、张伟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韩寿永还指使被告人郑洪亮、黄雨超故意放火;韩寿永、郑洪亮、黄雨超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张伟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以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判处韩寿永有期徒刑八年,以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判处郑洪亮、黄雨超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伟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4 、被告人谢彩虹等7人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7名,分别是谢彩虹,叶超,福杰,赵晓科,黄奕武,张行, 樊金燕。

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谢彩虹、叶超、张福杰、赵晓科、黄奕武、张行、樊金燕伙同他人在以唐健森(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领导下,通过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等网站发布虚假建筑类招聘信息,将多名被害人骗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出租屋内,通过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以强迫被害人购买“雪蛤王”产品的名义劫取被害人钱款,先后劫取任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等18名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4 757.07元。另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谢彩虹在唐健森等人团伙犯罪过程中,将梁某某骗至河南省商丘市劫取其人民币23 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谢彩虹、叶超、张福杰、赵晓科、黄奕武、张行、樊金燕在犯罪集团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据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谢彩虹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叶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张福杰、赵晓科、张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黄奕武、樊金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5 、被告人李敏等6人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6名,分别是李敏,岳浩杰,高朋,王磊,张书一,彭锡洋。

李敏因与吴某珍存在债务纠纷,吴某珍申请法院将李敏的车辆、存款查封、冻结。2018年2月3日至2月8日,李敏多次组织岳浩杰、高朋、王磊、彭锡洋到吴某珍的父亲吴某义家,采取砸门、燃放鞭炮等方式骚扰滋事,将吴某义家部分物品和轿车玻璃毁坏,损失价值2710元。

2018年2月9日,李敏纠集岳浩杰、王磊、张书一驾车至临沭县青云镇白旄卫生院,王磊、张书一将吴某珍控制后拉到李敏驾驶的车上,李敏指使王磊、张书一将吴随身携带的钱包、银行卡、手机搜出。行至临沭县烈士陵园大门西侧时,岳浩杰和高朋赶到,岳浩杰持洋镐柄与王磊一起对吴实施殴打。后将吴带至临沭县凌山头水库、江苏省东海县等地。在去东海县途中向吴逼问其银行卡密码,在ATM自动取款机多次取款元。上列被告人取款后驾车返回,计划到宾馆用POS机继续刷银行卡,期间吴某珍趁机逃离。后李敏在家中用POS机转给自己银行账户元。2月11日,李敏用吴某珍的身份证修改吴的信用卡密码,于当晚转账元。2月11日19时16分,李敏通过登陆吴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转账和消费4000余元。以上犯罪数额总计元。经鉴定,吴某珍体表损伤和面部损伤、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敏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其他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据此,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岳浩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磊、高朋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书一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彭锡洋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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