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11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郭雅琴)银行卡在一刻钟内被盗刷多笔,损失三万多元,储户找到银行索赔,银行却称储户自身没保管好个人信息,参加了“一元洗车”活动,导致密码外泄,过错在储户自身,拒绝赔偿。近日,常德桃源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判决银行赔偿储户损失。而银行不服上诉到常德中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参与“一元洗车”活动导致银行卡被盗刷
2021年1月19日早上5点50分,家住常德桃源县漆河镇的谢某突然收到一条银行短信提示:“有一笔.72元刷磁付款交易,如非本人操作请即刻致电银行客服挂失账户。”
谢某立即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依照客服的提示于6点03分成功挂失账户。但就在5点50分至6点03分电话处理挂失期间,5点57分、5点58分、6点03分该卡又分别被刷6498.2元、6498.2元、6491.7元,合计.1元。
当日谢某立即前往银行,就银行卡被盗刷问题进行沟通,业务员告知此为境外盗刷的刑事案件,需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于是谢某立即前往漆河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作出立案决定书。
但是案件进展不佳,无奈之下,谢某将银行起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先行承担被盗刷款的本金及利息。
庭审过程中,银行表示,谢某的银行卡被盗刷完全是谢某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所致,谢某在2020年8月30日在常德某洗车行洗车时参与“一元洗车”活动,使用该银行卡消费一元导致自己银行卡信息被泄露。而中央电视台曾经曝光过一起“一元洗车”导致百余人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谢某作为一个具有多次洗车经历的成年人,面对明显不合情理的“一元洗车”优惠促销活动,仍在贪图便宜心态的驱使下进行消费,导致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被泄露而被复制伪卡,谢某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
洗车行员工套走银行卡信息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在本案中,“一元洗车”等类似促销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且谢某所参加的活动为真实营销活动,仅所消费的POS机为洗车行员工私自暗中操作致使谢某银行卡信息泄露,谢某参加“一元洗车”优惠促销活动具有合理性,事先对此促销陷阱并不知情,谢某对银行卡的妥善保管并无过错。
此外,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和向银行卡载明的储户履行合同的义务。银行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软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存储于银行卡内的储户信息安全,对于安全漏洞和技术风险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在此类案件发生后,未提示持卡人“一元洗车”可能导致被盗刷的风险,也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银行卡被伪造并刷卡成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被盗刷款本金.82元以及相关的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并非所有的银行卡盗刷都由银行承担,储户在刷卡消费时,应保证卡片在自己视线范围内,留意收银员刷卡的次数,输入密码时用手遮挡,对花样繁多的优惠促销活动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发现盗刷等异常银行交易之后立即致电客服将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挂失或者冻结,要求银行止付,避免损失的扩大;立即就近前往派出所进行立案登记,证明银行卡由本人保管,盗刷消费并非出于本人意愿;第一时间携带银行卡前往银行进行各项操作,证明银行卡与本人并未分离且均在本地,外地交易为异常交易,应为伪卡。
(一审:郭文雯 二审:黄京 三审: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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