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7月11日中午
地点:旬邑县人民法院职田法庭
人员: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四名;被执行人董某。
【画外音】
被执行人董某:“法官,事太急,我没有带现金,我到镇街道上去取钱,估计得几个小时等。”
执行法官:“不用等了,我们随身带着POS机,你刷卡也能
还款。”
被执行人董某:“法院办事真是方便当事人,我现在就刷卡还钱。”
上述为旬邑县人民法院对潘某申请执行董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现场“画面”描述。
案情回放:2017年7月,潘某为董某修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经双方当事人结算,除去董某之前已给付的款项,其仍下欠建房款元,因无力给付,董某书写欠条一张交与潘某,并承诺2018年10月20日前付清所有欠款。期限届满后,董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推诿不付,潘某诉至该院要求董某付款。该案经旬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并判处董某支付拖欠潘某建房款元。该判决生效且经过履行期后,董某仍旧不给付情况,潘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7月11日中午,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家找到董某,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督促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其表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愿意履行给付义务。鉴于此情况,办案人员告知董某,若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在法律的威慑下和执行法官的耐心教育下,董某思想上有所变化,同意当即给付所欠的元及受理费、执行费等,但必须去往镇上银行办理取款业务,为了方便当事人还款、及时有效的执结案件,执行人员随身携带POS机,已将案件所有款项转至法院账户。
(旬邑县人民法院 马军 孙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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