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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缴分离制度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
应当与实际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这项制度有利于解决有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乱罚款、以罚款作为创收手段等问题
实践中,这项制度在行政处罚中如何适用?
为此,法信干货小哥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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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缴分离原则
法信 · 裁判规则
1.行政处罚中应严格贯彻罚缴分离原则,严格限制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随意扩大的,即构成程序违法——宋昳颖诉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行政处罚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行政处罚中应严格贯彻罚缴分离原则,严格限制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随意扩大的,即构成程序违法。即使被处罚人请求执法人员代为缴纳,执法人员也应当予以拒绝。
案号:(2018)津行再字1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
2.在不存在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罚款由办案人员代收后上交国库的,违反罚缴分离原则——胡丹诉普安县公安局盘水派出所、普安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
本案要旨:罚缴分离是一项基本原则,其设立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不存在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下,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由派出所办案民警代收后上交国库”执行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系程序违法。
案号:(2017)黔2301行初8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6-22
3.行政相对人通过POS机缴纳罚款后,行政机关向其出具了本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的,属于罚缴分离——赵俊民诉卫辉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处罚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通过POS机缴纳罚款后,行政机关向其出具了本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的,做到了罚缴分离。
案号:(2015)辉行初字第6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6-22
4.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张某某不服某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案号:(2011)舞行初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法信 · 司法观点
1.根据罚缴分离制度,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法律制裁。在不影响被处罚人人身自由及合法活动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罚款可以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是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用得最广泛的执法手段。在没有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以前,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把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挂钩的情况,有些行政机关甚至把增加罚款收入作为创收的手段,将罚款收入与行政经费挂钩,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权威。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缴分离的原则,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罚缴分离制度,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实际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除非依照本法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当场收缴罚款。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根据罚缴分离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这类机构即罚款收缴机构,也称代收机构。具体的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实践中,行政机关应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代收罚款协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机关、代收机构的名称,即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2)具体的代收网点;(3)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包括罚款入财政库的情况);(4)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5)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此外,按照罚缴分离制度的规定,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注:上文中提到的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摘自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19~120页。)
2.行政处罚罚缴分离执行程序
(1)通知送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还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副本送交代收机构。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仅要写明当事人应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还要写明代收机构名称、地址。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要加处罚款、如何加处等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应当依协议履行职责。
(2)代收机构催缴。代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当事人自动履行期限检查当事人是否按期缴纳罚款。如果临近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可以向当事人发出催缴通知书,提醒和督促当事人按时主动履行义务。
(3)收缴罚款。代收机构代收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规定应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加收罚款。当事人如果对加收罚款有异议,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便行政机关及时了解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情况。
(4)罚款上缴国库。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把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账,以保证收缴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摘自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20~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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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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