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怎么收款龙支付(储户被骗而银行未进行风险提示,是否需对储户损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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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网络的普及让更多人习惯使用网络交易,但便利背后也暗藏隐患。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审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10月29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典型案件为例,详解电信诈骗中金融机构等主体所承担的责任。

2020年12月,王某突然收到朋友发来的微信,称遇到困难想借12万块钱救急。随后,朋友向王某提供了收款人“何某”及账号、开户行等信息。王某委托儿子王某龙去银行给朋友转账,次日,王某龙突然收到父亲来电,得知“朋友借钱”事实上是一起电信诈骗,但12万元已成功转入“何某”账户。

事后,王某报警,但犯罪嫌疑人迟迟未落网。王某龙发现,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其填写的收款人账户的开户行与实际收款账户的开户行不一致。王某龙认为,银行的《支付业务凭证》上接收账号、户名、接收行名称、接收行号等信息一定要完全一致才能转账成功,银行柜员负有认真审查的职责。如果信息不对应,银行应当拒绝办理。遂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汇款前,未核实收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导致不良后果,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虽按原告填写的业务凭证操作汇款,但收款账号的开户行与原告填写的开户行明显不一致,被告未尽提示义务,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对于原告损失,法院认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助理陈曦表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目的在于骗取钱财,其施行势必会利用银行及银行账户。在电信诈骗这个层层嵌套的连环计里,银行相对购买使用其服务的个人是具有优势地位的,银行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缺陷漏洞。作为可能拦截犯罪所得的最后一道防线,银行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疑交易及时提醒,协助受害人止损,而不能置身事外。因此,若犯罪嫌疑人不是通过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只是伪造了虚假的银行页面、链接等骗取或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银行不具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借助了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则银行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陈曦介绍,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上述案件中,虽然储户被骗从而进行转账行为是主因,但银行在收款账户开户行存疑、交易可疑的情况下,未进行风险提示,从而进一步导致储户资金流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规定,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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