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视觉中国 图文无关
本报常德讯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被告人刘某从朋友处得知可以通过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赚取手续费,因而从其朋友范某处借得POS机一台用来牟利。从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刘某在无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利用借得的POS机多次违规刷卡套现,向信用卡持卡人郭某、李某、谢某等多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者持他人信用卡刷卡套取现金后作为后续套现的预备金。刘某利用上述方式套取银行资金160余万元,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套现手续费,非法获利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刷卡取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陈蕾
标签: 刘某
②文章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务用户之目的,如信息标记有误,请联系站长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转载任何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如发现本站上有涉嫌侵权/违规及任何不妥的内容,请第一时间反馈。发送邮件到 88667178@qq.com,经核实立即修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