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pos表示什么意思(“健身卡办卡冷静期”尚未全面推行,专家支招儿如何“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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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健身卡办卡冷静期”登上微博话题热搜榜。市面上,许多商家都以办理会员卡才能享受各种优惠等理由吸引消费者,消费金额动辄上万元,然而,在没有普遍推行 “办卡冷静期”的当下,因办卡而起的纠纷有增无减。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北京房山法院通过案例向消费者提示如何理性办卡,合理维权。

案例一:使用化名办会员 退费解约成难题

原告吴甲起诉称,2018年7月,自己使用化名“吴乙”与被告瑜伽馆签订会籍协议,花费6999元办理了一张瑜伽年卡,由于工作变动一直未开卡使用。2020年8月,该瑜伽馆停止营业,“吴乙”要求瑜伽馆退款。

瑜伽馆辩称,与原告吴甲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只和“吴乙”签订了会籍协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吴乙”与瑜伽馆签订的会籍协议、会员会费收据、瑜伽馆以“吴乙”为抬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一张在该瑜伽馆消费的POS签购单,但该签购单上未标识消费者姓名。

经法院释明后,吴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吴甲与“吴乙”系同一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待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主张吴甲和“吴乙”系同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通过证实POS机签购单账单系吴甲的银行卡支付、会籍协议中登记的手机号为吴甲的手机号等方式来证明吴甲与“吴乙”的身份关系。

法官提示,如果商家没有特别约定消费者需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可以使用化名或别名。但消费者在使用化名时,应在合同中标明自己的真实姓名,注意保留相关消费凭证,能将化名与真名对应,以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增加自己的举证难度,影响主张权利。

案例二:健身房关门歇业 会员解约遭拒

艾东在某健身房花3200余元服务费办理了一张会员次卡。健身几次后,健身房店门紧闭,艾东将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服务费。

健身房负责人辩称,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不同意艾东的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艾东与健身房订立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健身房因故不能继续为艾东提供健身服务,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艾东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健身房负责人称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健身房依然处于闭店状态,其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采纳。合同解除后,健身房应当退还艾东支付的服务费。

法官说法:

对于办理次卡的消费者,法院会根据每次接受服务的平均费用计算退款金额,对于办理年卡等时间卡的消费者,法院则根据其服务期限的每日平均费用计算退款金额。

需要提示商家的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作出了新的规定。商家在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商家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案例三:请私教指导健身受伤 会员自身也担责

李爽于2018年3月在某健身馆花1500元办理了会员卡,并购买私教课程100节课,费用2.3万元。

2018年11月6日,李爽进行私教健身时,将左脚崴伤,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李爽将健身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馆签订的入会协议,并退还会员费500元及私教课程费用元,同时要求健身馆支付其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9万余元。

健身馆拒绝担责并辩称,李爽受伤自身也有过错,健身馆已经告知了李爽在健身过程中的相应注意事项,已经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李爽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起诉健身馆,其请求的解除入会协议及退还会费、私教课程费用的诉讼请求与前述案由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李爽应另行起诉解决。

法院还认为,健身馆安排专业的私人教练负责指导健身,其应具有较大的保障义务;在案证据显示,李爽在健身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不适,受伤后仍进行其他训练,李爽对自身伤情具有过失。

最终,法院酌定李爽和健身馆各担责50%,法院判决健身馆赔偿李爽4.4万多元。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私教课程相对于团体课价格更高,会员选择私教课程是希望接受更专业安全有效的健身指导服务,因此健身房在私教课中对会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来说亦更高,在训练时应当根据会员的身体条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但会员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亦应尽到注意义务,在身体出现不适时应当及时告知老师停止训练或更换练习方式,保障自身身体安全。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王琼

流程编辑:郭丹

标签: 健身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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