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林毅鹏)他人POS机操作时把银行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那这笔钱是不是自己的?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某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8年6月15日,家住浙江宁波的杨某刷POS机向他人支付装修款,发现对方迟迟未收到钱款。经检修后发现,该POS机在修理时与其他POS机零件混淆,导致该机出现故障。该POS机刷卡后钱款转入了家住长沙市的李某账户内。经多方努力,杨某电话联系到李某。李某承认收到李某支付的6万元,也同意返还,但一直拖延。杨某多次催促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6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某6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5日起到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据杨某提供的转款凭证及证人证言,可认定原告发现转错款后即拨打被告电话要求返还等自救措施,且被告亦未提供其可依合同取得该款的证据。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时,除返还原来所取得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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