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pos机办理如何收费(免费POS机激活却扣费299元 多家支付机构陷投诉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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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办理POS机,刷卡激活秒到账。”近期,POS机办理未提前告知却扣除激活费用成为消费者、商家支付投诉的热点。黑猫投诉、21CN聚投诉等第三方投诉平台显示,涉及拉卡拉、开店宝、乐刷、汇付天下、瑞银信等十余家支付机构被消费者多次投诉。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十余家支付机构均因未告知扣除激活费用被投诉,说明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也反映出支付机构为了跑量营销机制不健全,同时存在欺骗客户的可能。

未告知扣激活费用

多家支付机构被投诉

免费办理POS机是否真的免费?近期,在黑猫投诉、21CN聚投诉等第三方投诉平台上,有多位消费者表示在办理POS机时被扣费,扣费金额299元/399元。

办理了联动优势POS机的刘先生称,“客服联系我给我免费送一台费率更低的POS机,说好的除手续费外没有任何附加费用,收到POS后却扣我399元,说十个月后退给我。”刘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退款需要十个月连续刷卡2000元。

刘先生与客服聊天记录

另一位办理了开店宝POS机的李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业务员之前没有告知激活机器首刷是POS机的押金,激活前和业务员确认是否刷完299元秒到结算卡,业务员回复‘是的,秒到’,可刷完之后没有秒到。询问该业务员,该业务员给我推荐了开店宝POS机售后,售后告知需要三个月后才能到账。”

据不完全统计,因“未提前告知用户却扣除费用”被消费者投诉的支付机构有十余家,包括拉卡拉、开店宝、前海移联、乐刷、汇付天下、瑞银信等。其中,拉卡拉于2019年4月25日在深交所上市,被业内称为A股“支付第一股”;乐刷母公司为移卡科技,移卡科技核心骨干来自腾讯财付通团队,公司2020年6月在港交所上市。

一位支付从业人士透露,POS机从代理商到用户手中,一般会采用用户激活收取押金,刷够一定金额交易量后返还押金的模式,支付机构给予代理商补贴返现。

在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看来,这种模式有营销欺诈的可能,要看签订的具体合同。十余家支付机构均因未告知扣除激活费用被投诉,说明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也反映出支付机构为了跑量营销机制不健全,同时存在欺骗客户的可能。

POS机营销存乱象

支付机构是否应担责

关于办理POS机时是否提前告知用户所收取费用的项目等问题,北青金融采访了拉卡拉、开店宝、乐刷、汇付天下等7家支付机构,截至发稿,仅深圳前海移联科技有限公司(旗下POS机为“牛POS”)作出了回复。

前海移联科技表示,激活费用为服务开通费或称为“许可使用费”“激活费”,指用户使用付费增值服务所需支付的激活服务使用权限的费用。软件注册后部分功能为免费使用,如扫码收款功能。如需要使用设备进行刷卡交易或享受其他增值服务即需要付费。收取激活费需绑定机器,打勾同意《产品服务协议》后付费。“我们已经就使用机具所需的各项费用均在APP产品页面及客户正式使用之前向客户明确书面告知提醒,是否使用该服务由客户自行选择,并无任何强制收费的情形。”

不过,前海移联科技也坦言,“对于因我司渠道合作商聘用的业务员在宣传中未准确告知商户产品激活的相关款项导致商户误解引发投诉的情况,其中确实存在渠道合作商销售人员销售行为不规范和宣贯话术不清的问题。”

北青金融注意到,事实上,多数消费者办理POS机是在业务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玉茹律师表示,消费者对“POS机扣费”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次在POS机注册激活过程中,POS机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公司须采用合理方式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不能简单地以各项费用内容已采取加粗字样标注就认为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实际上,这类格式合同,消费者一般只有‘同意’或‘不同意’两种选择,不存在协商空间,所以经营者应当除了用下划线、加粗、斜体等方式突出强化所有涉及对方重大利益的条款外,还应尽可能补充设置有关服务协议的问答等形式,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协议内容。而如果实际中大部分消费者是通过业务员/推销员指导进行注册激活,业务员又未履行‘POS机扣费’说明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业务员的不规范宣传而使消费者被扣费的损失应由POS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梁玉茹律师称。

针对消费者投诉处理,前海移联科技回应称,将加大管理,对于个人销售人员的行为进行培训;对被投诉人所属渠道合作商进行处理,公司已对其销售人员进行了警告和培训,并明确了宣贯话术和销售要求。

梁玉茹律师建议,如果存在业务员/推销员指导进行注册激活时并未事先向消费者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消费者应妥善保管业务员指导注册相关信息,可以根据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进行维权。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范辉 樊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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