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2月,王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等人来到包头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后与被告人张某共谋,由张某伪造了内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印章,王某、刘某等人非法获取了大量个人信息,加盖伪造公章制作虚假资信证明,分别填写相应的银行卡申请资料,假冒他人名义领取多张信用卡。2010年2月至10月期间,王某、刘某等人利用张某所持有的“某喷绘”“某五金建材”“某办公用品”POS机以及尹某某、徐某某经营的“某门业”POS机,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活动,其中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非法套取现金.82元;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非法套取现金元;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套取现金.74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向银行提供虚假信用卡申请资料骗领银行信用卡,并提供POS机供王某、刘某非法套取银行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张某信用卡诈骗案的发生源于其自身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的漠视,对地区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始终以法治思维统领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给商业银行等企业更多安全感;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金融机构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与涉案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并采取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金融机构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推进规章制度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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