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其妻子张某1949年生,今年73岁,被告为A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B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李某、张某经朋友介绍了解到被告的“幸福养老项目”,被告宣传该生态养老项目是某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一期项目规划设置床位800个,按五星级标准打造,项目总投资万元,建成后将具备养老养生、医疗康复、高端体检、休闲度假等多项服务功能。一期标准间市场价38万终身制可继承,市场想象空间巨大”,被告还用大客车拉李某、张某等多位老人到某市现场考察。
2016年3月李某与被告A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B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李某出资10万元,投资期限一年,年利率1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李某用pos机转账10万元给融资方,并收到由被告B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确认函》。双方约定若出现违约,被告A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催讨。2017年5月,张某也与被告签订内容基本相同的《项目投资管理服务协议》,出资1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利息也仅支付至2019年1月。被告A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协助李某、张某告催讨借款,也未用项目管理费和李某、张某进行风险共担,李某、张某多番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通过设立“幸福养老项目”,使用统一印制的《项目投资管理服务协议》,向包括李某、张某等在内的社会上不特定的多人进行借贷,涉及借贷金额较大,到期无法兑付,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本案最终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投资理财”骗局,这类骗局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该骗局存在高额利息无法兑现、资金安全无法保障等巨大风险。融资机构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并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维持,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人去楼空后,本金都难以追回。
投资有风险,非法集资更是明令禁止。非法集资的实质是用后投资人的本金支付前面投资人的利息,打时间差,做资金盘。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侵害国家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广大老年朋友一定要谨防“养老项目投资”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骗局,发现被骗,应及时止损,保存证据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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