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细节,是扣缴义务人和自然人纳税人重点关注的内容。对于确定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而言,了解何时、何地、如何办理申报及补退税等几个重要问题,是顺利办理汇算清缴的重要基础。
汇算清缴要在何时完成?
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涵盖的时间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即1月1日~12月31日。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限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因此,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王先生2019年上半年在北京的一家外企担任部门经理,月薪3.8万元。2019年6月底,王先生从这家外企离职,并于同年7月加入了一家民营企业,月薪4.5万元。
泰勒先生则是一名被英国总部派遣到北京子公司工作的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他2019年实际在华居住的天数超过183天,系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根据公司的派遣安排,泰勒先生将于2020年1月31日结束任期并返回英国。
在现实生活中,像王先生这样一年内变换工作,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不在少数。以王先生为例,他的全年综合所得已经超过12万元,所以,他需要合并从前后两家雇主取得的所得,重新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全年应补或应退税额,进一步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终汇算清缴。如需要进行汇算清缴,那么,他应该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完成汇算清缴。
至于泰勒先生,情况则可能稍稍复杂些。像泰勒先生这样,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2月底之前结束在华任职并离境的外籍个人,假如在该纳税年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那么在离境后办理汇算清缴可能存在不便,可以选择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假设泰勒先生需要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且如期在2020年1月31日结束任职并返回英国,那么,他可以选择在2020年1月31日离境前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当然,他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办理。
在办理时间方面,笔者建议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被预扣预缴了税款的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退税程序,在2020年3月1日~5月31日期间,通过网上税务局及手机端“个人所得税”APP实现快捷退税。
汇缴申报应该在哪办?
纳税人可以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在两处及以上单位任职受雇的,可选择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马先生2019年全年都在一家国企工作。其好友姜先生的情况则有所不同。2019年,姜先生受雇于一家民企集团,出于工作需要,他同时在集团内的两家企业任职,其工资、薪金也由所任职的两家企业分别支付。
假设马先生和姜先生都需要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马先生需要向他所任职的这家国企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姜先生则可以在两家任职受雇单位中,选择一家企业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怎么办理申报和补退税?
由于绝大部分纳税人是首次接触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办理;委托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
就办理渠道而言,税务机关提供的办理渠道包括网上办理、邮寄申报和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这三种方式。其中,最为便捷高效的办理方式当属网上办理。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足不出户地完成汇算清缴申报。
刘女士2019年期间受雇于一家民营企业。除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外,刘女士于2019年10月取得了一笔6万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笔奖金在预扣预缴税款时,适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的算法。
安德森是一名外籍个人。近两年来,他作为技术顾问,受雇于一家中资企业,并在北京工作。安德森的雇佣合同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他于2019年11月初返回美国与家人团聚。2019年,安德森系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他在离境时未办理2019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
刘女士的情形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即除月度工资、薪金所得外,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就奖金单独计税。对于这类纳税人,首先要了解的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涵盖的范围是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但是,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离职补偿金、股权激励所得等,虽然可能具备工资薪金性质,却并不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范围内。因此,刘女士在办理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并计算应补或应退税额时,无须考虑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过,刘女士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单独计税方法,改为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假设刘女士需要补税,那么,她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补缴税款。如果她需要退税,则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的有效银行账户,以便接收退税。与刘女士情形相同的纳税人还需注意,如果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更正通知后,应尽快按要求更正,然后再办理退税。
至于安德森先生,假设他全年应纳税额大于已预扣预缴的税额,且准备申请退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离境的安德森先生而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的汇算清缴,能够克服地理位置上的障碍,轻松快捷地完成汇算清缴申报。此外,安德森先生应该注意保留本人在中国境内的有效银行账户,以便接收退税款项。
值得提醒的是,在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将其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除非该收入是由委托单位支付的)、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所委托的扣缴义务人或代理机构(个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若想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则需要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
高净值个人须特别关注
对于高净值个人来说,情况普遍比较复杂,所得来源也更多样,由此面临更加复杂的涉税事项。对这些高净值个人来说,判断其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准确梳理所得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祁先生是一名已取得了美国绿卡的中国籍个人。他在上海经营一家投资性企业,盈利状况良好。作为一名高净值人士,他在境外拥有资产,但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境内。他的妻子琼斯女士是美籍人士,现就职于美国一家公司,同时兼任这家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两人的女儿仍在美国上中学。由于工作和家庭的需要,琼斯女士时常往返于中美两地。
对于祁先生而言,持有外国永久居留权,并不一定代表着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发生了改变,他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分析自己的习惯性居住地、家庭及经济利益所在地、户籍关系等情况,来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琼斯女士的居民身份判定可能存在一定复杂性:如果被视为无住所个人,其居民身份会根据其当年在华居住时间而有所改变,因此更需要考察详细的出入境情况,以便正确判断不同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在确定居民身份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结合收入、扣除项目信息和税款计算,判定其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除了税收居民身份需要考虑以外,祁先生的收入结构比较多样化,且拥有跨境资产安排;因此,祁先生还应仔细梳理境内外资产配置及投资架构,分析各类所得的性质及税务规定,以便正确完成相关的税款计算与合规申报工作。琼斯女士在境内外两地履职,可能涉及境外来源所得的计算。在该计算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其纳税年度内实际在华停留的天数,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而确定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公式。鉴于此,两人的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及申报都存在居民身份判定、收入性质梳理、特殊计税方式的适用等较多技术点,对税务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有较高的要求。如果纳税人尚未掌握相关税务知识,建议尽早咨询涉税专业服务人士,准确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梳理收入状况,判断所得性质,确定适用税目,并计算补退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平时应该多关注涉税信息、相关凭证以及支持性文件的收集和归档,确保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月17日B3版
作者:王欢 康婕,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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