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结算有什么作用(问答HI法|POS机刷卡买房,我的钱到底刷进了谁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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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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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一刷,方便你我他”

“买单!刷卡!”

刷POS机固然方便

但是你真的了解这台

小小的“电子吞金兽”吗

HI法提示您

除了关心钱是咋来的

更要清楚钱是咋没的

看了下面李老太的故事

您就知道了

这POS机可不能随便刷

看文字太累,且听我们一一道来!

POS机刷卡买房,我的钱到底刷进了谁的口袋?来自北京海淀法院00:0005:03

李老太去售楼处买房,以女儿的名义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为18万,李老太称她现金、刷卡共支付25万元。万万没想到,签了合同付了钱,却因为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等原因,房地产公司无法按时交房。

经仲裁机构调解,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李老太首付款18万元。李老太算了算账,“不对呀,这25万减去18万,还差7万呢,房子没买成,还让我搭钱?”李老太灵机一动,想起当天用的POS机,调查一番后却发现,这POS机的申请人是孙某,而银行流水显示的交易对方却是某科技公司。于是,李老太将某科技公司、孙某及第三人房地产公司以不当得利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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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和孙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有四个:一是一方获有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失;三是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李老太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得举证证明这四个要件。

1、某科技公司和孙某是否存在获利?

李老太使用的POS机商户名称是某科技公司,申请人是孙某,2016年10月11日POS机有两笔消费进账,分别是8万元和15万元。但是李老太两笔刷卡款项未进入到公司名下的账户。所以,该公司并没有获利,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

孙某是POS机的申请人,POS机对应的商户结算账户也是孙某名下的个人账户,2016年10月11日和10月12日分别有两笔款项进入孙某的POS机结算账户,这笔款项是POS机前一天所收取款项的总和。通过对POS机刷卡明细单进行计算和对比,可以认定,李老太刷卡的款项包含在10月12日孙某账户结算金额中,孙某在本案确实获得了相关利益。

2、李老太是否受到损失,孙某获利与李老太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李老太代女儿支付房款数额为18万元,但李老太两次刷卡的金额是23万元。李老太说一部分钱是现金支付的,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予采信。由于房地产公司已退还李老太购房款18万元,所以李老太在本案中损失5万元。李老太通过POS机刷卡而导致孙某获利,故孙某获利与李老太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孙某获利有无法律上的原因?

李老太解释说明了多付款的原因,两人也不认识,更不存在买卖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孙某说这个POS机是借给别人使用,自己不实际控制,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所以,孙某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李老太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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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使用POS机需要注意什么?

HI法提示广大消费者,在使用POS机进行交易时,一方面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量与能够出具正规收款凭证(收据或发票)的对象进行交易,以避免交易风险和日后的举证困难;

另一方面,对于大额的POS机交易,在交易完成后务必妥善保存刷卡凭条,当刷卡凭条上显示的商户名称与交易对方的名称明显不一致时,尽可能当面向交易对手核实情况,并要求其出具相应的款项收取证明。

唯有涉POS机交易的各方都秉持最大善意、恪守诚信、遵规守法,POS机方能真正成为市场交易快速、高效的“助推器”,而不是“绊脚石”。

标签: 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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