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被告人皆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余xx,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德源盛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xx,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德源盛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人余xx、谢xx伙同尹海超(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至2019年间,在本市朝阳区惠普大厦9层等地,以北京德源盛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闪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售饭机项目有高额回报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吸收邓某等8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余xx揽胜星脉汽车一辆、被告人谢xx的宝马轿车一辆。审理期间,被告人谢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司法审计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现有85名投资人陈述投资金额约1.28亿,返款金额850余万,书证包括POS机及银行流水、收款单据及投资合同。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余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谢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余xx、谢xx的违法所得,连同在案之人民币三万元及扣押车辆之变价款,发还给投资人。
田律师小结
1、副总经理是从犯吗?
从参与非法集资项目的时间、地位、具体作用等因素观察,被告人余xx、谢xx均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犯。相关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通知到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根据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均系经通知自行到案。被告人余xx虽然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提出辩解,但主动归案后能够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可认定自首。
3、二被告的认罪和退赔的差异?
二被告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余xx没有显示有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谢xx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根据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4、主犯具有退赔的责任,是吗?
被告人余xx、谢xx参与犯罪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在案款项、扣押车辆一并依法处理。
因为都是主犯,尽管有自首情况,认罪认罚情况,但是落实到退赔问题上都大打折扣,按照3-10年主犯基准刑6.5年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退赔的余xx七年六个月,谢xx多了一个部分退赔的情节,判决了六年六个月。本案涉案金额1个多亿,对于二被告人完全的退赔的难度的确不小,但是作为主犯,积极退赔乃是落实认罪认罚的总要体现,不然基准刑6.5-10年之间,对于主犯来说,确是合理的量刑空间。罪责行相适应嘛,也能公平的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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