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收集上百张信用卡、购置POS机“自刷自还”虚构流水700余万元,骗取积分、兑换刷卡金非法获利10万余元,如此“薅羊毛”属于诈骗行为。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2日,法院对被告人陆某、杨某、胡某作出有罪判决。
2018年,某银行推出信用卡刷卡金活动,即每月消费满一定金额,便可用获得的积分兑换刷卡金,刷卡金可直接在超市消费或购买购物卡,刷卡金额越多,所获得的积分和可兑换的刷卡金也就越多。陆某和杨某觉得,伪造交易流水获取信用卡刷卡金是有利可图的无本生意,遂一起开始“薅羊毛”。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陆某交代,根据他和杨某的事先谋划和分工,杨某以胡某等人的名义办理了三台POS机,他和杨某利用各自的人脉关系去办理该银行的信用卡,然后在POS机上集中刷卡,等刷足银行限定的消费金额后,就把消费积分兑换成刷卡金。“我去指定地点购买面值500元的消费卡或加油卡,刷卡金可以抵扣25元,实际只需付款475元,然后我再以490元的价格把消费卡或加油卡卖给黄牛,从中赚点差价。”陆某说。
检察官介绍,该银行反欺诈部门于2020年进行技术排查时,发现陆某持有的两张借记卡长期向107张信用卡还款,而上述信用卡均在固定商户消费,该商户绑定结算的银行卡就是陆某的借记卡。陆某涉嫌虚假交易,该银行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7月,公安机关在杨某、胡某住处查获POS机及其他银行他人名下信用卡数张。2021年3月,公安机关以陆某和杨某涉嫌诈骗罪、胡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黄浦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对陆某、杨某、胡某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相关数据进行审计,查明自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陆某、杨某二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通过自行购置的POS机刷卡虚假交易,流水达700多万元,骗取信用卡积分兑换刷卡金,获利约10万元。另外,检察官认定杨某和胡某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追诉。
2021年12月1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陆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杨某提起公诉,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今年2月22日,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面对辩护人提出合法“薅羊毛”和诈骗行为之间的定性,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之分,以及诈骗犯罪金额认定等问题,公诉人一一进行了有力回击。
公诉人认为,此案定性关键是区分合法“薅羊毛”与诈骗行为,核心在于消费和信息的真实性。此案诈骗犯罪的对象为银行,故犯罪数额应以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即积分兑换产生的奖励金额为准,而不能以被告人打折出售购物卡所获实际收益进行认定。至于被告人陆某、杨某是共同起意并经共谋决定实施作案,赃款由二人平分,二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应当认定主从犯。
最后,黄浦区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5万元;被告人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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