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诉开店宝pos机(员工发了一条朋友圈,称怪兽充电宝是定时炸弹,来电被判赔1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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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激烈的同行业里,为了冲业绩,销售无所不用其极,各种阴招损招都想得出来。这不,最近就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来电充电宝的销售,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在加了很多商家的微信号里,在朋友圈发布配图信息,称怪兽充电宝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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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容大致是“诺亚方舟酒吧集团对市场上各大充电宝品牌的检测,来电有足够的自信面对各种安全检测。同时,各位商家合作伙伴请思考,一个摆在店里的定时炸弹,是否有安全隐患。只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怪兽充电宝不灵啊)。为我们广大消费者提供最安全有保障的服务,是我们来电人最自豪的事情”。

5张配图中,2张为“诺亚方舟文化集团文件”(以下简称诺亚方舟文件),2张为“共享充电宝的检测报告汇总”,1张为烧毁的怪兽充电宝照片。

在这份文件里,一共提到了4款共享充电宝,而在所有的检测报告中,只有来电的共享充电宝没有被发现出问题。而且还单独点名了怪兽充电宝,表示该集团禁止和怪兽的生产商进行合作。

先不提如此明显的套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问题。单是文件本身,只要稍微用心观察,就能发现不少猫腻。

虽然“诺亚方舟集团”是真实存在的,也的确是在做酒店管理一类的生意,但是在这份文件里,不仅没有负责人签字,也没有盖公章。而且朋友圈里的检测报告,也同样是没有署名和签字盖章的。众所周知,没有盖章的文件,都是废纸。

但对于有心人而言,只要能起到造谣的目的,就算是废纸也无所谓。

此后,共同经营“怪兽充电宝”的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来电科技、王某等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来电科技员工发布的被诉内容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来电科技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法院判决,来电科技赔偿共同经营“怪兽充电宝”的两家公司12万元,同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是微信中的一个社交功能,经过数年的发展,微信朋友圈已经具备市场推广、信息传播等功能。在此情况下,不能仅因被诉内容的发布场所为微信朋友圈而认为其仅具有个人社交属性。

王某除了发布与个人生活相关的内容外,还有大量关于来电科技及其共享充电宝的营销内容。王某作为来电科技的销售人员,发布上述内容系为了履行作为销售人员的职责及来电科技的利益。因此,王某的微信朋友圈并不是纯粹的个人生活分享空间,其同时也是为来电科技进行市场营销的场所。

王某作为销售人员,加入公司所在行业的从业者微信群,并将从该群内获取的业内信息加以编辑后发布到微信朋友圈,一般不大可能出于个人生活目的。被诉内容直接涉及到原告、被告产品的对比分析,向受众表示挚想公司、挚享科技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来电科技产品品质优良。

此外,来电科技的另一销售人员郑某亦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基本相同的内容,且郑某与王某均在该朋友圈信息中称“我们来电人”。综上,可以认定王某发布被诉内容系代表来电科技的职务行为,应由来电科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来电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挚想公司、挚享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来电科技、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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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来电科技并不是个例,随着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甚至出现一些不法竞争者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诋毁同行的商誉,传播虚假不实信息,让同行的商誉评价降低,从而自己间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那么以上的行为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时,重点应当审查诋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诋毁者与被诋毁者系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诋毁者实施了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三)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被诋毁者应当围绕以上三点进行举证,从而证明诋毁者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如果能够证明诋毁者存在诋毁行为,诋毁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行政责任

经营者如果发现存在同行竞争并诋毁的情形,可以选择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并要求监督部门进行调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给被诋毁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不管是来电科技还是其他企业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终究是属于违法的,小打小闹也就算了,做生意嘛,终究还是讲究一个和气生财。只是一旦超出底线,做得太过,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红线,会招来官司,给自己和公司带来麻烦。所以,作为企业及其员工,切勿以诋毁竞争对手进行虚假宣传,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但达不到宣传的效果,还会让其公司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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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优宝杖法务服务平台

标签: 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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