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临门pos怎么退款(信用卡“恶意拒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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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之家网(ZFZJ.CN)支付之家网获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后“恶意拒付”的案件,被告人最终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2018年12月11日至同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本人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分别在POS机上成功刷卡套现人民币共计54,011元,用于个人花销。

嗣后,黄某某又向发卡行谎称上述消费当时未成功,系事后改用现金支付交易,并出具相关虚假情况说明及收据等骗得银行同意退还该笔交易金额,致使POS机支付结算机构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受损人民币54,011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徐某某经事先预谋,决定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后再以虚假理由向银行申请退款的手段骗取钱款。后徐某某使用本人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黄某某提供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6,799元,但因他人原因未及时获取到套现款。支付之家网了解在黄某某的指导下,徐某某为转嫁损失,仍按原先预谋向发卡行招商银行谎称上述消费当时未成功,改用现金支付完成交易,并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及收据等向银行申请退款。

在银行明确告知资金结算成功的情况下,黄某某与徐某某重新组织虚假申请材料,再次以上述虚假事实骗得银行同意退还该笔交易金额,致使POS机支付结算机构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受损人民币16,799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到案后,在家属协助下黄某某退赔赃款54,011元及缴纳代管款70,000元;徐某某退赔16,799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了赃款,故可以从轻、酌情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何为信用卡恶意拒付?在此之前需要先明白什么是信用卡拒付。

信用卡拒付,指的是持卡人在支付后一定期限内(国际惯例一般为180天),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比如当你未收到货、货不对版、被盗卡等情况时,理论上你都可以采取信用卡拒付的。

那又是信用卡恶意拒付?持卡人和商户合谋(或者不合谋),由持卡人发起调单申请,商户故意不提供签购单或者无法提供签购单,导致拒付成立的现象。简而言之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信用卡拒付的权利和漏洞获取非法收益,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恶意拒付”如支付行业的一块狗屁膏药。包括调单、拒付、盗刷等等这些情况,银联在《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四卷的差错争议业务规则中进行了详尽的说明,用了一百多页,信息量很大。但是即便如此,仍然不得不承认国内信用卡管理体制与支付机构内部机制等等都存在着漏洞,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进行恶意拒付牟利。

很多支付机构遇到了恶意拒付以后,迫于某种压力,会自己咬牙承担,然后再想办法从商户或者代理商那追回来。支付之家网了解,某些机构用尽办法希望通过请款流程请回来,一不留神还有可能会因为信息造假被一纸通报了。后来,伴随着行业竞争压力的增大,支付机构为了留住优质代理商,会选择挂起来或者直接变相自己来承担。

总之,恶意拒付之所以成为了行业顽疾,除了行业本身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以及流程机制存在的漏洞,来自强势方的不作为也是很大的一个方面。

早在2017年,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和反欺诈部曾精准识破了一起恶意拒付案件,联手警方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

彼时,交通银行表示,这不仅成功为银行避免了一笔大额损失,同时作为刑事打击信用卡恶意否认欺诈的第一案,为行业打击恶意否认树立了成功典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正常情况下,当持卡人遭遇盗刷,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银行卡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复杂性,《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此外,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

支付之家网注意,上述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总之,旁门左道走不得!

标签: 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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