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建始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聂某等31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诈骗集团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8年,其余被告人按照犯罪地位作用、诈骗数额和犯罪情节分别予以量刑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5年7月,被告人聂某、季某等人租赁办公场所,先后招募刘某、王某等29名被告人进行销售“话术”培训;
● 培训后的业务员按照季某提供的公民信息,冒充银联商务公司工作人员或者虚构银联POS机推广中心工作人员身份拨打受害人电话,虚假承诺使用POS机刷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后退还押金(押金数额远高于POS机价值)和为客户代办额度不等信用卡;
● 2016年3月,被告人聂某和季某注册成立“成都瑞银付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实施上述犯罪活动;
● 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老板、主管、组长和业务员四个层级的犯罪集团;
● 截止2016年6月案发,该犯罪集团骗取全国各地不特定受害人押金478.98万元(其中既遂248.3179万元),用于业务员、组长、高管的高额提成、股东分红和公司日常支出。
△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
● 聂某等3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 该案被告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
● 被告人聂某、季某领导指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按照其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地位与作用,对其组织、指挥或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结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分别予以量刑处罚,并对本案被告人均适用罚金刑。
公开宣判 :
因该案31名被告人分押两地,案情重大复杂,建始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三天,庭后认真评议,承办法官详细撰写审理报告,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在判决书的主文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进行了一一回应。公开宣判当天,商调利川、宣恩、咸丰法院的16名法警予以协助,圆满地完成了庭审保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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