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孙某某(化名)诱骗其交往对象在随身携带的POS机上刷卡消费3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假名同杨某某(化名)交往。2018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沙河口区某医院急诊科内,以增加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便参加大连优秀企业评选为由,请求杨某某帮忙刷卡,并承诺当日下午还款,骗得杨某某信任。杨某某用其银行卡在被告人孙某某随身携带的POS机上刷卡消费元。该款项于当日转入被告人孙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后于当日转入到被告人孙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当日,被告人孙某某将此款转入他人账户。被害人杨某某于事后多次要求被告人孙某某归还上述款项,被告人孙某某再以虚假理由拖延,拒不偿还。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同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元给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并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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