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鹏 季凡)借经营商铺为名申办POS机,实际上却是利用该POS机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刷卡套现,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近日,双峰县检察院对刘某军及其丈夫刘某明以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刘某军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刘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刘某军、刘某明夫妇在涟源市金石镇经营“液化气销售点”, 因生意不好,刘某军听说帮搞电信诈骗的人刷卡套现可以从中获取好处,于是在2015年8月份申办了一台POS机。自2015年11月份开始,两人利用该POS机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刷卡套现,并收取手续费。因刷卡套现的诈骗人员越来越多,刘某军以自己的身份陆续又申办了三台POS机刷卡套现,收取刷卡金额1%至7%不等的手续费。
2016年2月至7月期间,谢某、贺某等十三人(均另案处理)以出售二手车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后,将部分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卡事先放置在刘某军、刘某明处,当被害人受骗汇款后,谢某等人电话通知或持银行卡到刘某军、刘某明处,在POS机上刷卡后,刘某军、刘某明持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到农业银行双峰县某营业部取款,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交给谢某等人。
双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军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他人事先将用于接受诈骗款项的银行卡放在她那里,其在接到他人指令后通过使用POS机刷卡套现,协助转移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军、刘某明明知他人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协助转移财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查,刘某军诈骗金额共计4万余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19万余元。刘某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金额2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编辑/邓仕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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