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POS机哪里有卖(宜春袁州区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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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给被害人熊某人民币.35元;退赔给被害人胡某人民币元;退赔给被害人叶某人民币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胡某、叶某、朱某等人是宜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袁州区经营该车行,被害人熊某是该车行的业务员。

  2020年8月下旬,被告人卢某到该车行向朱某、胡某等股东推广名为“某某国际联盟”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平台,称若车行与该平台合作,购买车辆的客户只需付首付款,用于在平台上购买“积分”“余额”,“积分”每天以千分之二的比例增值,“积分”增值兑换的“余额”可以在平台上购买车辆,也可以将“余额”卖给需要购买平台上商品的人套现,车辆尾款由平台的“积分”增值套现来偿还。为了让胡某等股东及业务员熊某从其手上购买“余额”“积分”,被告人卢某谎称“余额”可在平台购买包括车辆、手表、金条等商品,且平台的幕后老板是某表业公司的老总,其用金库作保证,若用户的“余额”卖不出去,由其以现金回收。

  2020年8月24日,车行业务员熊某因要为其儿子购买车辆,遂通过银行卡转账元到被告人卢某的银行账户内,用于在该平台购买积分,欲通过上述“积分增值”的方式购买车辆,被告人卢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将“余额”“积分”分配给了被害人熊某。

  2020年9月初,被害人胡某、叶某、朱某等股东与被告人卢某达成了口头合作协议(书面合作协议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双方约定,由胡某等原股东以车行的固定资产出资,提供场地,享有51%的股权,被告人卢某负责提供融资、提车渠道、客户群体运营等,享有49%的股权。双方还约定由车行原股东按比例出资购买平台的“余额”“积分”,用于车行使用平台“积分”增值的新模式开展销售车辆业务。

  同年9月7日,被害人胡某遂通过银行卡转账元到卢某的银行账户内,被害人叶某通过手机支付宝从其银行卡转账元到卢某的支付宝账户内,被害人朱某通过手机支付宝从其银行卡转账1万元到卢某的支付宝账户内,用于购买该平台的“余额”“积分”。卢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将“余额”“积分”分配给了上述三被害人。

  2020年11月份,待“积分”增值后,四被害人试图在该平台商城上购买商品时发现并不能购买,遂询问被告人卢某,卢某以该平台尚在寻找商家合作、等待商家入驻等理由,欺骗各被害人。

  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夏某来到该车行欲购买车辆,熊某向其介绍了该车行与“某某国际联盟”的合作模式,客户只需交首付即可购置一辆车,在征得卢某的同意后,车行股东邹某妻子刘某使用POS机收取了夏某刷信用卡支付的.2元后,立即将其中元转给了被告人卢某购买平台“积分”。过了正常提车周期后,被害人夏某多次找被告人卢某要求提车,卢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夏某最后提出退款,卢某未予理睬,也没有寻找提车渠道。

  2021年年初,该平台被关闭,被告人卢某携款逃匿,被害人夏某于2021年5月15日报案,侦查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尔后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卢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主动退赔元给被害人夏某,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亲属退赔给被害人熊某人民币.65元,退赔给被害人胡某人民币元,退赔给被害人叶某人民币9000元,退赔给被害人朱某人民币元,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金额共计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退赔了被害人夏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卢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熊某、胡某、叶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及被害人朱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卢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退赔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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