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前几天跟一家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聊天,提到公司的会计人员,老板抱怨自己公司的会计太死板,比如一个很小的事情,公司维修办公室门锁,给了修锁的个人80元,财务逼着修锁工去开具发票,说是没有发票财务没法入账,税前不得扣除!
听这个老板的抱怨,真的为这个会计着急,看来会计不学习,真的在单位无立足之地了!
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很多支出都是不需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的。
给各位举几个简单实用的例子,大家就清楚了!
1、老板让人事买了300元水果,会计该怎么入账?需要发票吗?
解答:公司从个人手里买的300元水果,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
注意: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
贷:库存现金 300
2、再看看这张白条的支出!类似这样的白条都可以税前扣除!
支出项目:修理电脑的费用
支出金额:200元
支出对象:王师傅个人
取得单据:收据(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200元
贷:库存现金200元
总结:这张白条列支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这7项支出不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上述修锁费用、水果摊买水果、修理电脑这三个案例,其实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提醒: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不需要发票。
附件:只需收据,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2、工资薪金支出
提醒:企业平时支付职工的工资不需要发票。
附件:完成个税申报的工资表、工资分配方案、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证实合理性的工资支出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现金性福利支出
好多企业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过节费、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提醒:企业过节发放职工的现金性福利不需要发票。
附件:过节费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4、支付差旅津贴
提醒: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附件: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5、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提醒: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附件: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6、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提醒:好多企业经常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注意: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7、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定要取得发票,这12项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具体理解
不考虑其他情况,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境内发生的支出
(2)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对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3)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3、具体事项及政策依据
1.银行收取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2.支付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3.企业支出票据贴现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4.单位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5.单位POS机手续费,向收单机构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飞机等(火车票以外)退票费、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
7.火车票退票费、手续费,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8.单位车的ETC过路过桥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9.单位支付的财产商业保险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10.单位支付的电话费、上网费等通信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11.单位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2.单位支付拍卖行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附:相关政策
1、根据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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