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刷卡不用自己掏钱,用“信用卡”来投资就可“躺平”获“高利”?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对一宗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合同诈骗案仔细审查、精准定性,并追加罪名起诉,被告人一审被判14年。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先后注册多家提供按摩、理疗等养生保健服务和销售某品牌营养品的公司。关某某通过热情、细心服务取得客户的信任并与多名客户发展为“闺蜜”关系。经营一段时间后,关某某开始以其公司需要增加经营帐流水为由请求客户提供信用卡刷流水,并支付提成、手续费吸引大批客户供卡刷单。定期还款一段时间后,关某某再进一步哄骗客户把刷卡所得款当作是投资款“借”给其扩大经营,并提供高利作为投资分红,吸引客户长期供卡给其刷卡提现使用。实际上刷卡资金大部分是用于支付高利,其余用于其个人消费,借款金额慢慢越来越大。
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关某某的门店刷卡套现的客户明显减少,关某某能支配的资金无法维持高利的支付,部分客户开始催关某某还本金。关某某随即开始哄骗前期重点培养的“闺蜜”办理小额贷款继续借款给其,并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拖延。2020年3月,关某某的资金链最终断裂,其断绝与客户的联系,驾车带着余款逃匿到珠三角等地。
经开区公安分局以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核实,关某某以虚假交易方式对客户提供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并骗客户办理小额贷款后出借给其,金额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已还款付息1.7亿余元,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共计88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另,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刷取现金1.2亿余元人民币,该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已触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经开区检察院遂以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数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湛江经开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22年4月12日,经开区法院完整采纳经开区检察院定罪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湛江开发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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