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pos机属于什么工作(摆摊销售POS机的小哥哥们——你可能触犯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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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铁口、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经常看到有POS机代理机构的小哥哥、小姐姐们大力地宣传“免费领取POS机”、“刷信用卡秒到账”。对于“有刷卡需求”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殊不知,上述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了!!!

一、从销售POS机的小哥哥、小姐姐们角度来看;他们代表的是POS机的代理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要求:“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二、“有刷卡需求”的人角度看,可能违反两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一)如果使用pos机具套现(包括使用商户的和自己办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大多数情况下的信用卡套现行为都存在虚构交易的行为,所以大家要注意了。(二)如果信用卡不能按时偿还;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司法实践中“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也就是说,信用卡逾期不还的,开始只涉及到民事责任,银行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如果当事人不归还的,将上报到征信系统,对当事人的信誉将产生影响。但是如果涉及到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获得利益的,则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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