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重点:有他人借钱时,应白纸黑字签字画押。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原为婚纱店的同事关系。
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称其要开网络公司,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万,原告为人比较厚道,出于信任遂于2013年4月取现金借款4万元给被告,被告一开始说周转两周就会还钱,原告就觉得同事之间帮忙只要讲信用都好说,因此开始也没有让被告打借条。
结果后来在2014年、2015年、2016年被告均没有还款,只在3年中见面时还了1000元,原告找被告催款时被告也没有否认借款事实,只是说暂时没钱还,原告要求被告补张借条被告也同意,于是被告在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补充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9千元,并承诺在2017年5月30日前还款,结果一直至今,被告拖欠了7年的欠款还是未还。
2020年4月17日,为怕过期,原告又找到被告续签了借条,双方重新确认了借款金额为4万元,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前。但借条到期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推拖没钱不还,并说要还钱的话还要原告帮他推销POS机刷卡来还钱,原告愤而拒绝,被告开着注册资本1100万的公司(有营业执照为证),却拖欠原告4万元的借款达7年之久,辜负了当初原告信任被告,支持被告的无私帮助,其行为简直就是老赖,原告本不是缺这几万元(其有工作单位),但就是不愿助长这种不正之风在社会蔓延,因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为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平诚信的道德风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并支持原告的诉请。
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双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上述;当他人借钱时,能不借就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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