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网 作者 卢华秋: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包括个人收款码在内的条码收款设备管理是其中重点内容。
出于遵循同类业务同等标准的原则,结合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与传统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异同点,《通知》将对特约商户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通知》内容,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可分为三大类。
首先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
这类终端具备采集多项支付信息和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比如像联迪A系列、新大陆星POS等既支持银行卡又兼容条码的卡码复合智能终端等。
另外,市场上一些手持收银机产品,虽然不支持银行卡交易,但具备独立完成条码收款能力,比如支付宝盒如意lite、商米V2终端系列,以及众多支付机构、聚合支付企业推出的条码收款产品,大概也属于该范畴。
支付宝盒如意lite
对于这类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通知》将执行与银行卡受理终端同等的监管要求。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5要素信息(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清算机构、收单机构需要对不符合规则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
关于终端定位要求,《通知》还强调了原则上这些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而对于存量不具备定位功能的设备,《通知》则要求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其次是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
此类终端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并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比如扫码枪或盒子、显码设备、静态码牌等。
收钱吧扫码牌
对支付辅助受理终端,《通知》要求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4要素信息(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的位置管理同样是重点,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该类终端,《通知》要求通过付款人的交易位置或其他关于移动终端实际位置的推算方式进行终端交易位置监测,防范终端滥用风险。
最后是收款条码,就是人人都可以打印出来的那种。
这类收款条码又被分为两小类,一种是个人码,另一种是商家码。
微信支付、支付宝收款码
《通知》要求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以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通知》答记者问中表示,使用个人收款条码转账业务办理大量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交易,既混淆了交易性质,导致交易信息失真,影响风险监测效果,也不利于借助支付服务为经营活动赋能增值。
按此规定,路边摊、摩的司机等经营群体将不能再以个人收款条码进行经营活动。但监管规则一般不会影响用户体验,因此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需要加大识别力度,进一步对其下条码做好区分。然而如果严格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所有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都配合收单机构完成商户入网程序,那还是会带来不少麻烦。这对聚合支付等收单外包机构来说,倒是个拓展市场的机会。
除了做好个人码、商家码的区分,《通知》还特别强调,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对于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加强对个人码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管控,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的“跑分平台”。利用个人收款码,分批分量运作,将赃款洗白已成为一种新型洗钱方式。类似的不法活动,通常以高额收益、返现为饵,吸引吃瓜群众使用个人收款码与赌客“点对点”线上远程转移赌资,从而将赌资分散隐藏于众多看似正常的转账交易场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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