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pos机如何改码(刷信用卡不还,又能拿我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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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刷信用卡是常用的一种消费方式,当我们购物或者透支使用后,按时还款本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但总有一些人动着歪脑筋,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殊不知这样做是在给自己“挖坑”,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案例一

2011年1月,刘某分别办理了不同银行的两张信用卡并使用,自2015年以来,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金额4.9万余元,并使用变换通信方式及住址的方式逃匿。经发卡银行多次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18年3月,刘某亲属已还清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二

2018年3月,齐某使用某银行ATM机取款时,将谢某遗忘的卡包捡走,在家中使用POS机分四次将卡包中的信用卡刷走元,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之后,齐某通过包内的驾驶证信息找到谢某将卡包及元偿还,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三

2018年11月,王某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认识了于某,自称系某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办理贷款,并互留了联系方式。在此期间,于某得知被害人徐某需要办卡、贷款,便介绍给了王某认识。之后,王某以办理贷款需先办理信用卡为由,介绍被害人办理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随后以查明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到信用卡及密码,冒用被害人名义持卡透支套现本金3.5万元,并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的情况下逃匿,拒绝与被害人保持联系。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持卡透支套现,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四

2010年7月以来,张某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书、单位证明等资料,先后在两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案发,共透支本金数额13万余元。2019年9月,张某某将所欠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结清。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用以透支,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鲁检君在这里提醒大家,使用信用卡一定要依法依规,理性消费、量力而行,养成按时还款的习惯。以上案例,请大家引以为戒,千万不要挑战法律的威严!

来源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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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标签: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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