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pos是什么意思(这些业务的发票你开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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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一送一”或“买一赠一” 或“买物赠物”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

“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有两种开票方法:

(一)参照四川省合贵州省的做法,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根据《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买物赠物”方式的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附件:《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二)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公允价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注明折扣额,折扣额刚好是赠送货物的公允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企业发生赠送货物行为,再开发票时,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公允价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注明折扣额,折扣额刚好是赠送货物的公允价。

[案例分析1:某商场“买一赠一”营销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

(1)案情介绍

某年春节期间,某大型商场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请问该商场应如何进行开票使企业税负更低?

(2)发票开具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基于此规定,商场销售西服元的收入,按照西服和衬衣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得出西服和衬衣各自的销售收入。

西服所占的比例为75%[÷(+)],衬衣所占的比例为25%[÷(+)]。该商场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元):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西服.38(×75%)

——衬衣.1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9

结转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库存商品——某衬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以上账务处理,商场的发票开具技巧有两种:

一是将销售的西装单价600元、数量1000件,总金额元和赠送衬衣的单价200元、数量1000元、总金额元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并注明折扣额200元。

二是销售西装的单价384.元,数量1000件,总金额.38和赠送衬衣的单价的衬衣的单价128.,数量1000件,总金额.13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以上的账务处理的实质是折扣销售,赠送的衬衣没有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企业的通常处理方式:收顾客元现金,并向其开具元的发票。开具一件衬衣的出库单,免费赠送衬衣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元。在这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元的衬衣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即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衬衣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西服1件,金额600元,开具衬衣1件,金额2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2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6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由此可见,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购物返券”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

“购物返券”或“代金券”是商业企业常用的以种促销方式。一般而言,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关于购物返券”或“代金券”的促销方式,商业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进行规定,但有的地方省级税务机关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这些地方规定进行执行。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关于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问题,明确规定:“销货方开具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发票)时,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四条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购物抽奖、积分送礼、进店有礼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款、第二款方式所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赠送的货物在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了给商业企业节省税负,参照四川和安徽两省的规定,可以将购物返券或代金券部分作为折扣处理。企业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也就是说,商场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同时在发票上“金额”栏中注明折扣额,折扣额刚好是“返券购买”的货款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2:百货公司“购物返券”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丁商场90%的专柜均签订联营合同,抽成率为20%(特价商品除外),在圣诞节期间,丁商场举行联营专柜全场“满200送200”的返券促销,购物券由商场统一赠送,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585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510万元,发出购物券3000万元,回收购物券2340万元。丁商场应付厂商货款共计:5850×(1-45%)=3217.5万元,销售成本=3217.5÷(1+17%)=27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17%=467.5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一般的做法(会增加企业税负)是:送出的购物券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本案例的财税处理如下:

①放购物券:销售费用=3000万元;预计负债=3000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510万元,预计负债=23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850÷(1+17%)=5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

③冲销未回收之购物券:预计负债=3000-2340=66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382.5万元(850-467.5),毛利2250万元(5000-2750),名义毛利率为45%,但除去返券产生的2340万元销售费用后,实际利润为-90万元。

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

(3)税务规划方案

企业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

(4)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000+510=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17%)=3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42.5万元(510-467.5),实现毛利250万元(3000-2750),毛利率为8.33%,无其他销售费用。与方案一相比,仅增值税一项即可为公司节省340万元。

三、“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

“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方式的实质是无偿赠送行为,在税法上应该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这可以从某些地方省级税务机关的文件规定中找到答案。例如《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基于以上国家税法规定和地方做法,商业企业实行“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方式等营销方案时,必须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鉴于此,商业企业对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不开具发票,但要按照“采购成本×(1-成本利润率)”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折让销售、销售折让和销售返利的发票开具技巧

销售折让、折让销售和销售返利都是生产销售企业经常采用的营销方式。其中销售折让是商品销售成功并开具发票后,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因素的影响,销售方给予采购方的一种价格折让行为。折让销售是打折销售,即折让发生在销售之前。这些销售营销方式的发票开具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折让销售的发票开具技巧

企业发生折让销售时,往往有两种开票方法:一是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二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为了控制企业税收风险,采购方应最优选择第二种开具发票的方法。因为选择第一种方法,会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而第二种即使出现账实不符,由于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的证明,在税法上没有什么风险。

(二)销售返利和销售折让的开票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此法律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因此,当销售返利和销售折让行为发生后,由购货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交销售方,由销售方根据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为购货方的记账凭证,冲减其购货支出以扣减其进项税额;销售方则将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其记账凭证,冲减销售收入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

1、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2、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3、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支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优惠了。

4、交易双方都违法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销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为生产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应当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服务业发票还是自开的服务业发票,其发票开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作为生产厂家,要求销售企业变更发票名称的做法也同样是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双方都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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