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行pos机税率多少(新中国成立前的那些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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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株洲解放前的税收

株洲税收的历史较长,据清光绪时的《湘潭县志》记载:南宋高宗南渡时,派雍端行任槠洲(即株洲)酒场官,增收酒税20万缗。这是已知株洲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工商税收。

清朝和民国时期,株洲的税种包括厘金、烟酒税、统税、特种物品产销税、货物税、矿税、当税、营业税、关税、盐税、屠宰税等等。

厘金局

厘金。所谓厘金,就是值百抽一,税率为1厘(1%)。咸丰五年(1855),湖南省设有厘金局,湘潭厘金分局在株洲镇、三门、朱亭等繁盛集市设卡,征收厘金。次年,醴陵设厘金分局,在县城、渌口(当时归醴陵管辖)设卡。咸丰十年(1860),曾国藩招募湘军筹饷,于省城长沙设东征局开征协厘。株洲所有应税货物,除按章征收厘金外,再由东征局加收一半。光绪三十三年(1907),株洲厘卡征收厘金的名目包括百货厘、烟酒厘、茶厘、盐厘、糖厘、谷米厘、杂粮厘、竹木厘等。清末和民国时期,厘金加征名目繁多,厘率不断提高,最高厘率可达10%,早就不是当初的“值百抽一”啦。民国17年(1928),省政府宣布裁厘,改征货物统税,株洲随之撤销厘卡,停征厘金。

酒税

烟酒税。南宋时株洲就有酒税。清咸丰时,烟酒如同百货收取厘金。光绪二十三年(1897),于厘金外另征烟酒捐三成,三年后又加征三成。光绪二十八年(1902)株洲开征烟酒税。光绪三十年,烟酒税改由殷实商人承总包缴,输入烟草每担征收180文,出产谷酒、火酒每担征收200—400文,输入酒每罐征收82—200文。民国初期,对烟酒征收公卖费,税率20%,民国17年(1928)税率高达50%。民国30年,废除公卖费税制度,改征国产烟酒类税。烟叶税率30%,烟丝税另加征15%,酒类税率40%。民国35年,烟酒税并入货物税。

统税。民国政府对大宗具有普遍消费性质的货实行全国统一征税,一次课税后,行销全国,不再征税, 故称统税。民国17年(1928)底株洲开征货物统税,必需品按货价1.5—3%,普通品征3%,半奢品及贵重物则酌情增至6%止,奢侈品、消耗品由6%递增至15%。株洲统税主要有谷米、杂粮、茶、烟、媒炭、石灰、南货、药材、竹木、陶瓷、百货等项目。民国21年(1932),全国统一裁撤厘金,国民政府逐举办面纱、火柴、水泥统税,将原有的麦粉也改征统税,连同卷烟统税,合称五项统税。民国30年后,开征茶叶、竹木、皮毛、陶瓷、纸箱等统税。

特种物品产销税。民国20年(1931)株洲开征特种物品出产税,本地所产大宗物品于输出时征收一道出产税,通行全省,不再重征。同年9月将特种物品出产税改为特种物品产销税,在产、销两个环节征税。株洲应税物品有竹木、茶叶、煤炭、南货、杂粮、纽扣、瓷器、牲畜等16种。民国31年,特种物品产销税并入战时消费税。

矿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长沙海关派员在株洲对供应汉阳铁厂的萍乡矿煤抽收矿税,每吨煤纳矿产税一钱。民国27年(1938),株洲设矿税局,专门负责矿税的征收工作。民国37年(1948),矿税改征货物税。

货物税。民国35年(1946),株洲镇对原征统税、烟酒税、矿税的货物该征货物税,按比例从价计征。税率最高的100%(如卷烟),最低的2.5%(如麦粉)。采取“驻厂(场)”、“查定”、“起运”征收方式。

货物税

牙税。清代,株洲对代客买卖货物或介绍买卖交互说合从中抽取佣金的营业者(即牙商,相当于现在的中介)征收牙税。,光绪十年(1884),牙帖分上、中、下三等,分繁、偏区域确定帖率。株洲系偏僻区,上等征钱700串、中等300串、下等100串。民国建立后,牙税继续征收。民国3年(1014),省财政厅拟定《牙税专章》,牙行分为甲、乙、丙、丁、戊5等,甲等年纳税银50元、乙等40元、丙等30元、丁等20元、戊等10元。

营业税。民国20年(1931),株洲开征营业税,税率分三类:以营业总收入额计征的,税率2—10‰;以营业资本额计征的,税率为4—20‰;以营业纯收入额计征的,依累进法征收,税率2—10‰。民国31年(1942),株洲镇对屠宰、旅馆、酒店、牙行、娱乐场等业,征收营业牌照税,每年征一次。

除以上外,株洲镇的税种还有过关税、盐税、当税(典当行)、战时消费税、屠宰税、印花税、房地产税等等。

(牛八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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