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有四种行为摸式,其中,“Pos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模式之三的金融领域犯罪。但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的“非法”怎样认定,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仅是非法经营罪的外观表现,这里的“非法”需要考虑“Pos机”经营是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活动,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行政违法;未经批准从事“Pos机”经营,符合外观特征,构成犯罪。倘若“Pos机”经营不需要批准,作者认为,没有“违法”的可能性,否则可能任意发动追诉权,人们经营活动不可预测。
“两高”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Pos机”构成非法经营罪作出了解释,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前提条件,“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是手段,“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是行为结果。如果离开前提条件,谈非法经营罪,公众可能认为是“恣意”。
司法实践中,证据的使用需全面,如,不能片面截取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认定犯罪,而忽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法律适用亦是如此,司法人员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不能仅看法条中的“片言只语”,而需要通过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甚至目的解释确定是否违法。作者甚至进一步认为,对法定犯违法性的确定,需要用历史解释的方法进一步检索违法性是否正当。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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