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振垒等35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8月初至2018年1月底,被告人王振垒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依托境外赌场,先后纠集被告人杨华云、李颖、陈镇、张永星、叶天宝、李彪、胡传乐、李超、何能早、汤杰,张文博等13人(另案处理),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发布借款赌博、办理贷款、刷流水洗钱、高薪招工等虚假信息,并以免费提供机票、食宿为由,将被害人诱骗到云南省瑞丽市,先后组织被害人偷越国境到缅甸木姐赌场,采取诱骗或威逼手段迫使被害人借筹码赌博故意制造非法赌债,拒绝赌博的被害人则被要求偿还高额交通旅费,并将被害人关押在境外地点,扣为人质。
关押期间,取走被害人的随身财物,采取暴力殴打、发出死亡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后通过赌场内POS机刷卡套现、转账等方式将被害人亲属支付的赎金取出并由被告人王振垒管理、支配。后该组织陆续发展了被关押的被害人刘建勇、顾中兴、罗政、刁明、曹磊、丁关雄、冯国麒、谢风海、杨正清、张长元、孙波、张磊、肖怀青、周远龙、谌文博、姚斌、王志勇等人加入,在云南省瑞丽市中缅边境境外一侧形成以王振垒为组织、领导者,李颖、张永星、陈镇、刘建勇、李彪、胡传乐、李超、汤杰、顾中兴、杨华云、叶天宝,张文博等7人(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以罗政、刁明、曹磊、谢风海、冯国麒、丁关雄、张长元、杨正清、孙波、张磊、肖怀青、周远龙、谌文博、王志勇、姚斌、何能早,孙虎等6人(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1月中旬,王振垒、杨华云又先后纠集被告人王长磊、李春洋、李兴文、高强、陈凯、胡立春、刘涛、周小伟(在逃),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诱骗被害人到达瑞丽市,并由杨华云安排组织被害人偷渡至缅甸木姐,直接将被害人关押在王振垒新准备的境外地点,实施绑架犯罪,并由杨华云负责管理,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在中缅边境境外一侧形成以王振垒为组织、领导者,杨华云、王长磊、周小伟(在逃)为积极参加者,李春洋、李兴文、高强、陈凯、刘涛、胡立春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4月中旬,王振垒再次纠集陈红磊等9人(另案处理)及李颖、曹磊窜至缅甸(佤邦),以相同方式将被害人诱骗至云南澜沧县,并由王振垒安排偷渡出境至缅甸,直接实施绑架犯罪,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形成以王振垒为组织、领导者,陈红磊为积极参加者,李颖、曹磊、苏洪涛、霍俊马、罗义、周震、鲁尚磷、李勇章、侯程、刘燕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述组织依托境外赌场,有组织地针对我国公民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先后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人民币800余万元。该组织将非法所得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边境安全稳定,损害国家形象。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8月初,王振垒参加以黎晓龙(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致被害人史某某死亡,李某某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分别指控王振垒组织成员参加其他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王振垒黑社会性质组织解散后,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彪、胡传乐、罗政与关桂军等3人(另案处理)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绑架被害人廖某、商某某等人,并逼迫被害人家属交付高额赎金。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德宏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前,德宏中院依法组织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相关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为高效审理案件打牢基础。
因涉案35名被告人在德宏州看守所、瑞丽市看守所和陇川县看守所分别羁押,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德宏中院决定采用“1+N”远程视频庭审模式(在德宏中院大法庭设主审法庭,在德宏中院远程视频接访室和陇川法院设分审法庭)审理此案。在德宏州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德宏中院与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庭审平稳顺利。
庭审中,合议庭为了提高庭审实效,法庭当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问题记录在案。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庭审历时11个小时审理结束。
由于该案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来源:云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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