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陌拜哪些行业(烟台警方成功侦破一起重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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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经常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电话

“买房吗?”

“贷款吗?”

“办个保险吧”

“你家孩子需要早教吗?”

……

他们是从哪得到的我们电话和姓名?

他们还掌握我们多少个人隐私?

净化网络,雷霆出击!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展开“净网2021”专项行动,成功侦破一起重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嫌疑人16名,刑拘7名,取保1名,扣押涉案手机23部,笔记本电脑3台,电脑6台,查获公民个人信息50多万条,查明涉案人员上百名。

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伸手必被捉!

01

案件概要

2021年2月26日,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网安大队工作发现,开发区一网民在互联网上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分局遂立案侦查。

02

案件侦查

锁定目标

侦查发现,该网民张某,28岁,山东烟台人,在烟台开发区某金融信贷公司上班,从事放贷业务。主要业务方式就是打电话给市民,询问是否有资金需求。

开发区公安分局3月初将张某抓获,通过搜查发现他个人电脑和手机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张某供述,为了发展客户,提升业绩,增加收入,公司内很多员工都购买过公民个人信息。

经查,该网民还有多名同事有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其中三人累计花费7万多元,购买了数万条他人姓名、电话等信息。数额惊人,情节严重!

03

实施抓捕

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网安大队联合刑侦、海河派出所对该金融公司进行审查,对涉案相关人员进一步审查侦查,最终3人因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众多,被依法刑事拘留。

04

深入调查

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3人的上线是相同的,是济南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

在市局、分局统一指挥调度下,3月中旬对济南该公司进行收网,抓获嫌疑人9名,刑事拘留4名,取保1名。

该网络科技公司为了增加收入,老板带领部分员工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与出售,现查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多万条,非法获利40多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我们的信息是怎么泄露的? 来听听涉案的放贷业务员的“大揭秘”……

我们的业务就是找人放贷款。我们公司分成了很多小组,称为“门店”,店长负责。看到有能耐的同事各显神通给客户打电话,取得了很多业绩,我们看着着急,也就想办法去收集客户信息。收集不到,就动了心思去网上买。大家在这行里干久了,彼此都心照不宣……在网上买信息有风险,需要和卖家斗智斗勇。对方也怕被抓担责任,会设置各种保护措施。另外我们也得防备卖家是骗子。

我们公司有个获客方式教程,总共有8种方式,其中“营业部”获客方式4种:

(一)老客户维护,通过以前咨询本、记录本回访。

(二)网络APP,精准获取有关房、车、信贷信息。

(三)高质量电话名单,比如银行、保险、房产中介等机构的客户名单。

(四)微信群,在微信群里搜集信息,添加好友套取信息等。

还有四种“外出”获客方式:

(一)渠道,同行业渠道,异业渠道。

(二)“陌拜”,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微信添加。

(三)信用报告查询网点,房管局交易大厅等。

(四)“展业”“扫街扫楼”:通过他人名片、拍摄公共停车场挪车卡等获取。 店长、营业部、陌拜、展业……行业“黑话”可真不少。

看了这些所谓的“获客”渠道,您是否知道应该怎么保护自己信息了呢?

邵阳网警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自身要提高警惕,防范个人信息泄露。摆放挪车电话、下载来路不明APP等,都可能泄露个人信息,被“有心之人”收集。还要注意以下行为:

  一、填写个人简历只写必要信息,不该填的不要填,同时还要注意查看求职平台和企业是否正规;

  二、身份证等证件复印时一定要写明用途,防止被他人利用;

  三、妥善保管、处理好包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快递单、火车票、飞机票、保险单、pos机小票等;

  四、不要贪图小便宜,避免在网上或者街头参加一些需要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抽奖、竞猜、促销送礼品等活动;

  五、尽量不要在朋友圈通过视频、照片、文字等形式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处、单位地址、子女情况等信息,不添加不明身份的好友;在与陌生人聊天时,特别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提供;

  六、进行网上支付时,尽量使用流量以确保支付安全;

  七、不要在各类网上网下平台、商场随意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避免可能产生的大量骚扰电话而影响你的正常工作;

  八、不要随意扔弃或出售未经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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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网警

标签: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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