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轿车、手机、POS机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以来,卢某某在帮助他人垫付信用卡透支额度后,再使用自己名下办理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取信用卡内的垫付透支额度至其本人银行卡内,虚构交易,利用POS机和信用卡套现,从而帮助他人养卡,从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每月刷卡透支额度的0.8-1%不等的手续费,从中牟利。
2018年4月16日,民警发现卢某某,经过盘查在其随身背包内及其车内发现78张银行卡(储蓄卡11张、信用卡67张)及POS机30台、POS机刷卡养卡记账本3本。经查实,自2017年5月以来,卢某某通过使用自己名下的两台POS机,先后为邹某、涂某等多人的信用卡套现垫付,2017年5月6日2018年4月16日期间,发生交易数额共计.8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向信用卡持卡人变相直接支付现金,利用POS机和信用卡套现,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8元,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
标签: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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